评论:终身监禁打破贪官幻想

30.08.2015  09:01

  超声波

  对巨贪实施终身监禁,表明了社会对腐败犯罪有着至为深切的痛恨,也表明了法律对这一关切的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贪污、受贿罪惩处力度,新增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规定。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针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形。一般情况,死缓二年期满,无新的故意犯罪,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时间则依罪名而不同,少的可在十五年以下。新增规定打破“一般”情况,对贪污受贿罪判死缓的,法院根据情节,可同时决定在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这是真正的无限期服刑,这是真正的坐穿牢底。

  “终身监禁”是否会扩大适用范围,这是今后的事情,但现在,它是由贪污受贿罪引入,仅适用于这一犯罪,可谓腐败犯罪的专治刑罚。对巨贪实施终身监禁,表明了社会对腐败犯罪有着至为深切的痛恨,也表明了法律对这一关切的回应。

  减少死刑是中国的刑事政策,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次性减少九项死刑罪名,但这其中不包括贪污受贿罪。贪污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这一点并无改变。刚刚引起热烈反应的特赦,也将贪污受贿犯罪排除在外。这些都表明对腐败犯罪绝不宽纵的态度。结合新增的“终身监禁”,我们能够看到国家在反腐败上毫不退让的决心。

  死刑减少,死缓期满改无期,无期实际变有期,有期还可减刑和假释,一路下来,极为严重的犯罪可能十年左右又自在逍遥。对腐败犯罪来说,因为罪犯往往曾经掌握权力,占据要津,门路尤其广,资源尤其多,短期监禁复逍遥,既有可能使其忌惮心下降,也极有可能成为其争取轻罚的设计路径,而一些腐败分子也确实被轻判或很快放出监外,这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示范。社会大众本来就对权力腐败特别痛恨,对腐败分子不能得到严厉的惩罚更加切齿。

  终身监禁为惩治腐败提供了新的手段。一些人习惯于理论演绎,似乎法就像是一种自我完备的公理系统,可以完全不接地气,甚至鄙视大众和现实,认为回应大众呼声便失去法的高贵价值,从而拒绝承认法的工具属性。但谁也不能否认,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基于现实需要而产生和演变的,法的订立和修改主要不是为着理论的圆满,而是为着治理的改进。良法不是体现少数人的巧妙构思,而是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不是为着价值推演,而是成为治理的重器。刑罚不为实现专家构想,而为实现人民意志;不为形式完美,而为治理有效。终身监禁,就是惩治腐败的一个新工具,一个顺应人们呼声的新规定、一个断掉贪官后路和幻想的新规矩。

  终身监禁是否足够威慑腐败者,或待检验。得意忘形、胡作非为时忘记有什么后果,也是常事,就像一些人在暴力犯罪时仿佛没想到后果,落网时才畏惧法律。事实上,刑罚希望使腐败分子不敢腐,但腐败分子到底是否真的“不敢”,其实也并不重要,因为我们虽然会推想刑罚严厉程度与腐败行为间的关系,但其实并没有兴趣去测量腐败分子的心理状态,我们更关心刑罚的效果。终身监禁是否使特别严重的腐败减少,只是效果之一;腐败达到何种程度就有何种程度的刑罚,这也是效果;人们通过对腐败分子的足够惩罚伸张心中的正义,这也是效果。

  在新出“终身监禁”的规定同时,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拟删去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取消单纯以数额量刑,而是根据数额、情节等分不同情况,结合顶格至死刑、次之到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和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则的严格化,可以期待。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将在罪刑相当、增强惩治力度上是可期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惩罚也不是全部,反腐仍是任重道远,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对腐败的操刀必割,绝不心慈手软,这在刑法修订中得到了体现。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