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电视购物莫成电视购“无”
399元买智能手机还赠“名表”,订购时19元收货时成了299元,700元买眼药水想退要赔一半钱……2日一天时间,本报就接到了3起针对电视广告购物被骗的读者投诉电话。如今,电视购物成为老年人购物的一大渠道,而电视购物广告一直存在着监管不严、投诉无门的问题。(详见《齐鲁晚报》4日C06版)
打开电视机,铺天盖地的电视购物广告总会随之而来,尤其在深更半夜更是占据主导地位,依托现场演示、现身说法等手段,把产品夸得一好百好,价格说得一降再降,经过极具诱惑力的“狂轰滥炸”和反复折腾,怎不令人怦然心动?
电视购物以其短、平、快的优点,确实给公众购物消费带来了便利和实惠,也赢得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准入门槛太低、缺乏有效监管,以及商家“赚一把就走”的心态泛滥,现今的电视购物要么是虚假信息过多,要么是假货劣货充斥,要么是售后服务无法保障,购物成为名副其实的“购无”,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给整个行业造成了不易治愈的“内伤”。
再仔细想想,公众之所以如此信赖电视购物,很大程度上是冲着电视媒体的品牌形象来的,说白了是对电视台的一种无限信任。对电视媒体来讲,尤需将信任变成责任,在广告内容的把关上严之又严、审核中细之又细:广告宣传中有没有误导和蒙骗消费者的故意?内容是不是讲得真实可信?只要多一份责任心和辨别力,是完全可以避免虚假广告出现的。再者,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预警”、惩戒商家,更能起到正本清源的功效。
明码标价、童叟无欺,这是经商的最基本准则。对电视购物来讲,更应带头自觉遵守、自律执行,用实笃笃的诚信赢得公众的认可。唯有如此,电视购物才能走得更远,真正成为一种消费时尚。当然,工商、物价等部门也应把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严格落实《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加快推行诚信资质认证和评级标准,不再让电视购物“失控”。徐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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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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