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08.12.2014 11:32
本文来源: 检察院
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充分地履行职责,全面承担起公益诉讼的重任,有必要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立法先行
在实际生活中,个别行政机关或者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和资源损害的行为时有发生,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却常常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责。
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探索,面临一些困难,甚至步履维艰,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之所以长期以来存在这种状况,与我们的诉讼理论及法律规定的滞后存在关系。因为按照传统的法理解释,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自身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时,受到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才能以诉讼案件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我国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就曾明确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许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却因为找不到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受害者,而长期逍遥法外,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也得不到赔偿。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改变了这种状况,第一次对公益诉讼问题作出了规定,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与损害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法律规定依然较为原则,诉讼主体的界定不够明确。
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还是存在着“三难”问题,即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事实上,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需要。一个法人单位、机关或者个人,只要他们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都应当付出必要的代价,受到应有的处罚。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8.12.201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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