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交通违法信用管理的标本意义

15.01.2015  17:42

  1月13日,江苏省公安厅、省信用办等单位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的、可操作的规定,江苏此举在全国还是首次。(1月14日现代快报)

  每年到了年底,机动车驾驶人在进行车辆年检的时候,面对交通违法违章记录,不少人是前脚刚缴完罚款,后脚就继续违法违章。那些有钱的司机,对罚款更是毫不在乎,开车时仍旧我行我素。但从2月1日开始,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一旦涉嫌交通违章违法,除了要面临罚款,导致经济上的损失之外,还会带来个人信用上的损失。

  按照《办法》的规定,面对机动车驾驶人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不但在公务员、工勤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招考招聘时会被禁止报考、拒绝录用,而且已经是公务员或已经被录用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职务升迁也会受到影响。

  这还不算,交通信用失信者,在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时,被拒绝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而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也会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由此可见,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交通信用管理之后,对交通失信者的处罚和惩戒已经远远不限于缴纳罚款。

  当然了,江苏省的《交通信用管理办法》也有其人性化的一面,并没有对所有的交通失信行为采取“一刀切”式的管理方式。比如《办法》按照当事人交通违章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不同,把失信行为划分成三个等级: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然后对应着不同的惩戒和处罚结果。这就对所有的机动车驾驶人起到了一种很好的引导作用,可以有效督促其减少交通违法违章,遵守交通法规。

  与此同时,为了给交通失信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办法》还允许情节轻微的交通失信者对以往的交通失信行为进行“补救”,比如一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的,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等等。不管怎么说,江苏省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以及惩戒措施作出了全面、系统、可操作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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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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