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以证据说话 徐州检察调查取证须做到"三个说服"

08.07.2015  11:58
 

  徐州:公诉侵犯商业秘密案

  徐州:分析案情

  云龙: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搜查过程

  7月6日,谈起如何才能避免冤假错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铁军认为:一切要以证据说话,从思想上解决诉讼为谁服务的问题,具体说就是“为侦查服务,还是为审判服务”。“要想做到这一点,调查取证必须做到‘三个说服’,即初查阶段说服自己,掌握的材料足以立案;侦查阶段说服犯罪嫌疑人,收集到的证据让其无可辩驳;审判阶段说服法官,出示在法庭上的证据足以让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王铁军解释说。

  曾是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的他告诉记者,该市检察机关一直秉承着“为审判服务的理念”,这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不谋而合。

   侦查取证

  重客观证据和法律程序

  “精细化初查,是做到初查阶段说服自己的有效途径;重视收集客观证据、注重法律程序,是侦查阶段说服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途径。”在这点上,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齐浩和反渎局局长卓松看法高度一致。

  齐浩告诉记者,无论是收到的案件线索还是办案中带出来的案件线索,他们“都不会轻易动人”,而是通过话单分析等精细化初查,掌握的材料至少有五成以上成案把握了,才传唤相关人员。“不能把‘宝’押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而是初查掌握的材料足以达到即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开口,也照样将其提起公诉并定罪量刑。”卓松则说。

  接着,两位局长分别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说明。卓松以该院今年办理的一起滥用职权案为例。他说初查阶段掌握了足以成案的材料后才立案侦查,搜查时使用了3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无死角,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合法有效。这样,既规范了干警的搜查行为,也赢得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理解和配合。

  齐浩以该院今年办理的某村原村书记、主任等7件7人系列贪污案为例。接到举报该村书记贪污征地补偿款的线索后,他们秘密调取了该村账目,发现大量征地补偿款被现金会计存到其个人银行卡上,并有被贪污的迹象。他们随即调取了相关银行资料,经与调取的村账对比分析,最终掌握了该会计伙同村书记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的材料,有了七成以上的成案把握,才传唤了该会计。

  该会计拒不承认贪污征地补偿款,审讯干警提出对她进行心理测试,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她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村书记、记账会计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经过细致初查,断定村书记和记账会计共同贪污了征地补偿款,立即对二人立案侦查……就这样,一步步深挖,最终一条举报线索成案7件7人。目前,该系列贪污案已侦查终结,近日将移送审查起诉。”齐浩说。

  齐浩还介绍,侦查取证环节他们不限于有供有证,而是借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模式,采用让证人现场指认的方式,稳定证言。比如,该院今年办理的邳州市规划局原局长季某受贿案,调查取证阶段,干警带着行贿人到涉及给季某行贿的房产、地产现场指认并拍照。季某供述犯罪事实后,干警将该照片拿给他看,以增加其供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从而丰满了证据种类和形式,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此外,为保证后续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询问关键证人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齐浩特别强调,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前要征得对方同意,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一旦出现翻证翻供情况,就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此作为办案检察官或法官内心确信的砝码。

  “总之,只要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并注重程序合法,就能保证取得的每份证据都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新生说。

   起诉出庭

  以证据和能力说话

  诉讼活动为审判服务,必然要求公诉干警更新刑事司法理念,提高审查起诉案件的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鲍书华介绍,为此该院出台了《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公诉部门更加注重围绕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实际需要,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出示在法庭的证据没有任何瑕疵,通过庭审充分发表诉辩意见、查明案件事实,让法官作出公正裁判。

  在这一点上,云龙区检察院公诉干警汪曼乔和鼓楼区检察院公诉干警王娟均有发言权。

  汪曼乔在审查起诉某银行副行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过程中,提讯时犯罪嫌疑人辩解无罪,声称监视居住期间,侦查干警不让他睡觉;刑拘阶段,干警从不在看守所讯问他,而是提前制作好笔录让其签字。为此,汪曼乔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和审讯记录,结果对方无法提供完整的讯问录音录像,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不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补证。该院经研究,将此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院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理念的转变,不仅实现了证据的精准审查、补强了瑕疵证据,也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条件,从而杜绝了案件‘带病’起诉。”云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晓峰介绍,近3年来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共排除非法言词证据20件、瑕疵证据要求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12件,确保了起诉案件质量。

  王娟在办理陈某介绍贿赂案件过程中,审查起诉阶段提讯时,陈某辩称他舅舅申请执行的债权中有他享有的部分份额,才牵线搭桥,帮助舅舅行贿执行法官110万元,请其尽快执行到位。为自己的利益给法官送钱,应该是行贿而不是介绍贿赂。提讯结束后,王娟与侦查干警取得联系,了解到之前陈某从未这样辩解过,便要求对方调取陈某舅舅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查清其资金来源。侦查干警经过大量工作,调取到陈某舅舅的证言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还针对该证言调取了大量证人证言、书证等,查明了陈某舅舅申请执行的债权资金来源,证明其中没有陈某的份额。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帮助舅舅送钱给执行法官,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不成行贿犯罪。”王娟告诉记者,陈某辩解的目的是想逃避法律惩罚。在庭前会议上,陈某的辩护律师申请陈某的舅舅出庭作证,法庭许可。

  庭审时,陈某的舅舅表示不再出庭作证。但在接下来的庭审中,陈某辩解舅舅申请执行的债权中有其份额,王娟立即出示了补充调取的证据。“这组证据出示完毕,陈某表示没有异议,也再未就此辩解过。这多亏审查起诉阶段严格掌握证据标准,充分考虑了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提起法庭上从容应对的表现,王娟感慨道。今年3月23日,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不久前,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我院以省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竞赛为抓手,先后通过挑选优秀公诉干警参赛,举办公诉论坛、案例研讨、业务实训,继续开展庭审考核、观摩评议、专家深度点评等方式,有力地提升了公诉干警把握证据的能力,以及出庭交叉询(讯)问能力、举证质证能力、法庭辩论能力,真正做到了审查起诉、庭审以证据和能力说话。”鲍书华说。

   新型侦诉关系效果1十1>2

  “诉讼活动为审判服务,意味着审判阶段是审前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控辩双方的对抗在法庭上表现得十分激烈。这势必要求侦查、起诉双方更为密切的配合,才能形成指控犯罪的合力。这种新型的侦诉关系,可以收到1十1>2的效果。”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张岩认为。

  张岩以其和高静一起办理的张某抢劫案进行了阐述。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张某老家是安徽省宿州市,与被害人李云(化名)搭车偶遇相识,后听说李云欲在宿州市购地盖房,顿生杀人劫款念头,并购买了一张不记名手机卡用于和李云联系。后张某以介绍买地为由将李云骗至宿州市永安镇某村一桥头,趁其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钢管猛击其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劫取现金22万元及手机、钱包等物。张某将尸体运至徐州市铜山区某收费站附近,抛入河沟内,但将李云钱包内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等扔到了宿州天露浴池下水道。3个多月后,张某在宿州落网。

  “本案中,侦查机关未收集到张某与被害人有直接联系的物品或痕迹,缺少指向张某作案的客观证据,且审查起诉环节张某全面翻供,称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本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张岩介绍。为此,他们要求侦查机关移送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等所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调取了张某入监体检表等,排除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打捞出李云失踪当日取款使用的银行卡;复核关键证人,确认打捞作案工具钢管的过程合法、有效;补充完善案发当天天气信息、抢劫财物去向、手机通话基站位置等大量证据。

  “经过艰苦努力,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以确凿充分的证据锁定张某即是真凶。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死刑。”说起侦诉双方紧密配合、协作的这一典型案例,张岩坦言,过去检察机关更多地强调引导侦查,现在公安机关更加主动地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6月15日,我院会同公安机关制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实施办法》签发并实施,从而使引导侦查从‘坐堂审案’转变到‘亲历性审查’。

  在亲历性审查方面,徐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刘宇也有话要说。他认为从侦诉共为“大控方”的角度看,检察机关除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外,还需对侦查机关取证不到位的案件积极“补位”,使起诉案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刘宇在审查起诉刘发荣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面对“刘发荣拒不供述,只有下线供述其毒品是从刘发荣处购买的,刘发荣被取保候审近一年”的情况,他敏锐地推断刘发荣下线供述的细节清楚,有可能是真实情况,便精心设计了补查提纲,前往二人交易的地点成都市补证。

  “对于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1000余条刘发荣相关语音信息,我逐条听取甄别,整理出50余条与案件有关的语音信息。这些信息明确指向了刘发荣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随后,我又赶赴毒品交易的具体地点走访,并拍照固定证据,返回徐州后交给刘发荣的下线辨认。”刘宇介绍,在大量证据面前低下了头,刘发荣最终承认自己的贩毒事实。后该案顺利起诉并判决,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发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检律良性互动

  查明事实真相

  “长期以来,检察干警存在着防律师的思想,一味地强调案件的保密性,忽略了与律师的沟通,客观上造成了一些误解,导致对方不够理解,引发了一些矛盾。”在刘宇看来,表面上看律师是辩方,与控方针锋相对,但实际上双方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相同的———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裁决。所以,构建新型的检律关系,可以进一步完善证据,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

  在审查起诉王朋、谢飞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刘宇与辩护律师的紧密关系堪称新型检律关系范本。本案中被害公司是在国际反倾销案件中胜诉的民族企业,在国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徐州市利税大户。该企业关于呋喃酚生产工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后,遭受重大损失。案件侦查阶段,徐州市检察院指派刘宇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包括提出涉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等工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发现很多专业性商业秘密技术问题。如,生产工艺的整体流程、各个技术秘点的参数代表意义、非公知性比对的范围和依据等,经过仔细学习仍然无法彻底弄明白。”刘宇说,为了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在辩护律师阅卷后他积极与其沟通,了解并认真听取其关于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并再次与专家、证人沟通相关情况,力求最大程度地了解控辩双方的分歧并作出积极应对。

  案件起诉后,为了让法官及旁听群众了解证据的客观性,刘宇申请鉴定专家出庭。“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于争议的鉴定问题,尤其是‘非公知性’鉴定问题,到底是‘多篇文献比对’还是‘单一文献比对’,控辩双方进行了多轮交锋。”刘宇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罪与非罪问题、即使涉罪关于涉案数额认定问题,运用大量证据给予有力驳斥,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意见,认定二被告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今年4月,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朋、谢飞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