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来”设计方案建展厅一企业侵犯著作权败诉

23.10.2019  16:05

   打算建设展厅的企业因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报价高而决定不合作,却在施工时使用上了该方案,遭到设计公司起诉。日前,靖江法院调解这样一起著作权纠纷案。

  去年秋天,上海某设计公司参与我市某企业展厅建设的策划设计工作,经多次实地勘察并根据我市某企业要求进行修改调整后提交设计方案。由于我市某企业认为该设计公司报价高,双方未继续合作下去,该设计公司未能参与后续的施工。今年上半年,该设计公司工作人员来靖江洽谈其他业务,顺便去我市某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的展厅施工现场与该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一致。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该设计公司到靖江法院起诉我市某企业。

  该设计公司认为,展厅设计方案凝聚了该公司设计人员独创性的设计理念和思想,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市某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了该设计公司的作品,侵犯了该设计公司著作权。该设计公司请求靖江法院判令我市某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我市某企业认为,该设计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概念性策划方案PPT,且是双方一起沟通讨论得出的,并非该设计公司独创。因该设计公司报价过高,双方未能继续合作下去,该企业又重新委托其他公司设计展厅。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双方未订立合同,设计方案著作权属上海某设计公司。我市某企业展厅施工现场与该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基本一致,擅自使用该设计方案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靖江法院向我市某企业阐明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设计公司将涉案设计方案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我市某企业所有,我市某企业一次性支付其人民币9万元。

  法官提醒,如若缺乏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告。企业、个人都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