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设立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气控制区

08.04.2016  21:39

    4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严格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等举措,控制我省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至此,长三角水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迈出国内船舶减排第一步。

      长江南京以下国际海港区是长三角排放控制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采取分步实施方式。自今年4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实施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 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务船、长江南通、苏州段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的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2019年12月31日前,在评估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还将进一步确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的燃油、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等。

    根据实施方案,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既有海域,也有长江,包括江苏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以北、南通与盐城大陆交界点以南的沿海水域;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8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苏州、南通港的沿海沿江港区。适用对象为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我省沿江、沿海港口分布广,交通流量大,船舶燃油供应量大,2015年辖区船舶燃油供应量达到238.9万吨,108173艘次,船舶燃油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经初步测算,减排措施实施以后,对PM2.5的一次减排率在10%左右,对硫氧化物的减排率为20%左右。到2020年,减排区内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约65%和30%。(苏地海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