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武威被抓,不能成“罗生门”
1月7日和8日,《兰州晨报》等甘肃三家报社驻甘肃武威市的3名记者失联,引发舆论关注。1月28日晚,一篇《致武威市凉州区委政法委的一封公开信》在网上流传,直指《兰州晨报》记者张永生被抓案情存在诸多疑点,当地公安或“钓鱼执法”。上游新闻披露,该报负责人称其为张被批捕当日该报所撰写。但《兰州晨报》社昨日回应,称“本报未曾在网络发表任何公开信”。
3名记者几乎同时被抓,如今已有约20天,案情却仍不明朗;而今,一封网传公开信以“揭露内情”的方式掀起质疑波澜。尽管说,媒体对公开信来源的披露和有关报社“未曾在网上发表”的表态之间,字面上存在某些歧异,但这并非问题重点,重点是,信中所述内容属实吗?抓3名记者是否经得起法理拷问?
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这不宜妄断。倘若真坐实了敲诈勒索罪,那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很正常,被抓3人即便拥有记者身份,也应被依法处理。而是否真正违法犯罪,应由法院“定夺”,旁人也不必急着挥舞舆论之鞭去影响司法判案。
问题是,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在当地有关方面的执法过程中,还有诸多疑点挥之不去,亟须追问。
首先,逮捕措施合理吗?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规定,须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等要件。几名记者被捕,究竟有何“社会危险性”?
据“公开信”透露,记者张永生涉嫌收受的烟、酒和钱,为新闻涉事人送来,包括当地市里相关官员及涉事乡(镇)主要领导等。若这属实,“封口”之人是否也要公之于众、被采取措施?
其次,多方消息称,案发前,张永生的若干报道被当地有关部门视为“负面”,致电要求其删除,有些还涉及当地相关办案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关系方”是否该依照规定回避?再者,该案中律师会见权究竟有无保障?刑诉法规定,此类普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公开信”称,1月20日,张的家属委托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时,在凉州区公安局、检察院均未如愿,直到22日上午11时才见到张,之后有关方面侦查期间又违规“破例”安排“家属见面”,这有无其事?
种种疑问集结,直击办案“四大谜团”的“公开信”又被带进春秋笔法式处理中,令事件俨如“罗生门”。而涉事记者涉嫌的罪名中途变更,关于其被抓地点、事由的官方版本不下四种,有关方面又语焉不详,这也给人再增浮想空间。
当然,也正因这种云谲波诡,公众应更多地聚焦于真相厘清、谜团解开,而非臆断先行,过早对某一方下定论。而真相未明前的站队,也无益于是非厘清。但对于当地而言,同时秉持公正执法的底线和及时回应舆论关切的热忱,也是其责任。
说到底,法治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对舆论监督权的保障,都应被纳入法治轨道中,而不应任由任何一方僭越法律之上。就眼下看,这起个案的真相亟须在多重信源和权威说法下得以廓清,以消解公众不明真相下的焦虑。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