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如何让女法警成为基层检察"亮丽风景"
人民检察院在侦办女性职务犯罪案件和公诉环节办理未采取羁押措施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由于实行看、审分离的原则,加之女犯罪嫌疑人逐年呈上升趋势,女司法警察承担的看管、搜查、押解等工作量也呈井喷式增长。然而目前大部分检察院女司法警察的力量太过单薄,许多本应女司法法警负责的工作却由男性法警或女性检察人员代替,显然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也是司法行为不规范的体现。笔者通过分析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女法警在执法办案环节的不可替代性,希望能引起上级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基层院女司法警察严重缺失现状的高度重视。
一、 基层院女司法警察现状
以泰州市检察院法警支队为例,现有女法警人数配比如下表:
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基层院在女法警的配置上严重不均衡,不少基层院未配置女法警,一旦多院同时侦办数名女性犯罪案件时,女法警警力不足将会大大影响办案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 女法警在执法办案环节中的不可替代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对女性犯罪嫌疑人的看管、搜查、押送等工作应由女性法警执行。下列工作毫无疑问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更为适宜,他人不可替代。
1、 看管、监视居住
在协助办案中,当对女性犯罪嫌疑人执行看管、监居任务时,女司法警察是必须在场的。由于多数基层院未配备女司法警察,在涉及到女性犯罪案件时,一直采用“以检代警”的方式,由一名男司法警察和一名女性检察人员配合执行任务。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压力过大或情绪过激时可能会利用洗手间等私密空间进行自残、自杀甚至逃脱。当上述情况发生时,男法警无法近身看管,而没有经过法警业务培训的女检察人员往往无法处理这些突发状况,专业女法警的参与则可以大大降低此类事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2、 搜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男司法警察不能对女性家属、女性被执行人进行身体搜查。一些犯罪嫌疑人便会利用女性家属隐匿关键证据,而女性犯罪嫌疑人也会利用这一特殊性藏匿一些危险工具等待时机销毁证据或是自残伤人。此时,在场的女司法警察就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有效避免了男法警在执行涉及女性案件时可能会遇到的种种不便。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用女检察人员代替女司法警察履行这一职责,这实际是不合法的。
3、 押解
押解任务是司法警察工作中最具有安全隐患的一个环节,女性犯罪嫌疑人通常在此时情绪波动比较大,有时会因情绪激动,不停咒骂、或者大声嚎哭。身为男性法警人员,只有保持沉默或使用械具使其没有进一步的过激行为,但这一处理方式会给嫌疑人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出现。而女法警可以从女性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说服,让嫌疑人的情绪趋于缓和。女性特有的感性和亲和力,关键时候递出的一张纸巾会比冰冷的械具更有效果。
4、 维护控申接待场所的秩序
控申接待场所每天都有不少群众前来上访,其中不乏一些情绪激动、行为过激的闹访、缠访女性群众。本院曾多次接待了叶某案件的上访家属,该案件犯罪人家属在案情核查确保真实无误的情况下,仍多次上访,恶意扰乱本院办公秩序,有蛮横无理躺地不起者,更有女性上访人员公然便溺者。因本院未配备女法警,无法对女性上访群众近身制止加以说服安抚,对本院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带来隐患。在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检察办案保驾护航,为实现“立检为公、执政为民”的司法新理念等方方面面,女法警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女法警在检察工作中有着男法警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其优势作用,对于保障检察办案的安全和秩序,促进检察办案工作得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过程中,在女性犯罪不断上升的司法新需求下,稳定和确保女法警在检察院法警队的数量迫在眉睫。适当增加女性法警的比例,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司法需要、最高限度地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都是浓墨重彩中不可缺少的一笔,让女法警成为司法警察队伍中一道亮丽的新风景。(作者张磊系江苏省泰兴市法警大队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