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成为农村土地真正的主人
15.12.2014 22:27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坚定“两个率先”的自信和自觉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也关乎中国的长远发展,其核心是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承包土地已经具有了生产经营权,能够获得生产收益;要使农民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获得财产权益,就要赋予农民承包土地一定意义上的物权属性,使农民在承包土地上既有生产收益,又有财产权益,让广大农民成为农村土地真正的主人。
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是农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有了土地,才能种植庄稼、养殖家禽牲畜,用勤劳的双手在肥沃的土地上收获幸福。在属于自己的土地上自由耕作,这是几千年以来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望!
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中国革命就是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取得了农民的支持,夺取了革命的胜利。我们党从红军时代开始,打土豪、分田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就是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号召亿万翻身农民保卫土改胜利果实,终于打败了蒋介石和国民党,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号召农民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建立了“一大二公”为特征的集体经济。农民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缺乏农业生产积极性,导致粮食产量连年下降,农村经济一蹶不振,人民公社的实践遭到了令人痛心的失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改革从农村拉开序幕,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搞大包干,赋予农民承包土地以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的面貌都为之焕然一新。
实践证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必须正确处理农民的土地问题。从历史上看,我们党实行正确的土地政策,农民就拥护,农业就发展,农村就繁荣;反之就会遭受挫折与失败。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
从根本上讲,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农民是农村土地的主人,这是古今中外颠扑不破的真理。
从古代来讲,在原始社会,土地是自然资源,广袤的土地任由人们耕种。农民辛勤地耕作,使贫瘠的荒地变成了肥沃的耕地。在封建社会,我国历史上存在过“井田制”,皇帝封给诸侯的为“公田”,农民在“公田”上的耕作必须上缴,但又允许农民在“公田”四旁耕种“私田”,调动农民垦殖积极性。到了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废除“井田制”,确立了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制确立后,土地成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具有了商品属性。在漫长的古代社会,地主成为了大部分土地的主人,拥有自己土地的自耕农民则是很少一部分。正因为如此,农民能够在自己的土地上自由耕作成为了一个美丽的梦。
从近代来讲,中国主张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第一人是孙中山,但孙中山没有能够实现他的伟大理想。真正实践“耕者有其田”社会理想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在红军时代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在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1947年7月,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一条即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建国前夕,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写入了《共同纲领》;1954年,这一原则又被写入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从1953年开始,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从互助组织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农民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私有土地变成了集体土地。必须提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是带着私有土地以入股的形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1953年12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明确,“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在1955年、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颁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都明确,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退社可以带走入社时的土地等等。1961年3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60条)明确,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1983年10月,中央作出“政社分设”的决定,但并没有宣布人民公社撤销。从法理上讲,如果宣布人民公社撤销,我们就要把农民入股的土地退还农民。正因为没有宣布人民公社撤销,所以农村土地仍是集体性质。即便如此,这个集体的成员显然不是别人而是农民。从这个意思上讲,土地仍然是农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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