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率先出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新规——13项“议而必决” 16项“议而可决”
新华报业网讯 “江苏要在落实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方面带个头”,今年全国两会上,张德江委员长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提出的要求,正在江苏变成现实。7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新规将于9月1日起实施。
中央部署委员长点名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一直以来,究竟什么重大决策在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哪些重大事项需要人大讨论或作出决议决定?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统一标准。今年1月,中央专门下发文件,作出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在全国人代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提出明确要求。3月底,中共江苏省委及时出台了我省实施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吕振霖介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1999年出台,已实施近20年。随着监督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现实需要,需要进行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有关处室同志介绍,原规定中的重大事项分为三类,通俗来说就是议而必决、议而可决、议而不决三类,修订后的新规,合并为两类:议而必决、议而可决。
议而必决,即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从5项增加到13项: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新增);二、中共江苏省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新增);三、保证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四、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新增);五、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新增);六、事关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新增);七、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八、省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上一年度决算;九、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新增);十、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新增);十一、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新增);十二、授予或者撤销江苏省荣誉公民等荣誉称号;十三、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原6项议而可决、7项议而不决事项,合并且增加调整为16种议而可决事项,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一)省级预算和全省预算的执行情况;(二)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五)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六)事关全省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七)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八)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扶贫、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全省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九)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应对处置情况;(十)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实施方案;(十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十二)与外国地区缔结省际友好关系;(十三)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十四)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十五)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十六)其他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所增加的内容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也有本省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比如,要求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民生重大事项细化扩展到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
机制明确程序清晰监督到位
“在省人代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规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不在年度计划之列,需要对于省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报告及时处理的,怎么办?新的规定是:可以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必要时由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及时反馈省人民政府,并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为保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对于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合法性审查、进行科学性论证、组织公众参与等,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一条就提出,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清晰的界定、刚性的规定,需要到位的监督。规定提出,必要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常委会监督议题,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责成有关方面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本报记者 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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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