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认真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05.01.2015  10:37

关于下达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2014年四季度提标资金和2015年补助资金的通知

                  市、县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06]55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2014年四季度提标资金          万元,2015年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          万元列2015年  “其他优抚支出(2080899)”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万元通过2015年省与市县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补助”结算科目,支出科目列2015年  “其他优抚支出(2080899)”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用于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的补助支出。

  一、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此次下达2014年四季度提标资金为每人12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2015年1月1日起,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按照每人每月47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按照每人每月39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助对象和补贴标准,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平、透明,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