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发声:继续严打代孕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两孩”政策施行后,高龄夫妇孕育困难问题凸显。有专家建议有条件地放开代孕,引发社会热议。2月8日,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表示,代孕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国家卫计委将继续严厉打击涉及代孕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家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代孕合法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为伦理问题、法律的归属问题、孩子的遗弃问题、对代孕母亲健康的威胁、所生育子女的残疾问题等。
近期,针对“全面两孩”政策施行后,高龄夫妇孕育困难的问题,有专家建议有条件地放开代孕,引发社会热议。2月8日,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毛群安表示,代孕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国家卫计委将继续严厉打击涉及代孕的违法违规行为。
代孕目前在我国并不合法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生殖特别规划署的报告,世界范围内不孕不育率高达15%~20%,中国不孕夫妇大约有1500万对。治疗不孕不育的方法包括药物治疗、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但也有不少夫妻即使通过治疗仍然没有办法孕育自己的孩子,就将希望放在代孕上。但在中国,代孕是被明令禁止的。
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1]第14号)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对于代孕问题,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态,国家卫计委已关注到代孕的问题,但代孕是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将继续严厉打击。
“近些年,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结合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暗访举报,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也查出了一些涉嫌从事代孕的违法违规案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厉打击代孕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获得安全、规范、有效的辅助生殖技术。”毛群安说。
毛群安表示,从国际上的情况看,代孕涉及法律、伦理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问题,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对参与代孕的机构和人员也会依法进行处罚。
医学专家:并不是高龄女性就需要代孕
近日有媒体发起调查:代孕合法化,你支持吗?
这份调查提出:“数据显示,全国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9000万左右家庭中,60%的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50%在40岁以上。45岁以后,近90%的女性无生育能力。代孕是不孕不育夫妻、失独家庭的一线希望。专家建议适当放开代孕准入,但要防止商业代孕。你支持吗?”
很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对于代孕,一些医学专家也表达了不同的概念。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生殖医学中心教授姚元庆表示,真正需要代孕的人群是那些子宫因为种种原因出现问题,失去功能或者因为癌症手术等原因切除了子宫的育龄人群。“这部分患者可以通过子宫移植手术实现生育。但是,目前通过子宫移植成功生育的案例在国内外只有个别报告。”姚元庆表示,并不是高龄女性就需要代孕。
姚元庆介绍,需要辅助生殖技术的人群,目前国外的统计数据一般年龄在35岁以上居多,在我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人群的平均年龄在32岁、33岁左右。高龄女性生育力下降,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卵子老化的问题,而不是子宫的问题。
社会学家:反对!不合伦理!
关于日前热议的代孕问题,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原新直接对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表示:“不合伦理!反对!”曾任香港妇产科学院院士的陈亿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相比子宫移植,代孕的伦理问题更大。
相对于一些国家不能生育的夫妇更愿意收养孩子,我国不少家庭尤其是男方更愿意要自己的骨肉。对于由此引发的部分代孕需求,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表示:“中国人重血统。”
关于代孕问题,记者注意到,有网友认为这会“陷我国妇女于水深火热之中”;更有一位网友留言表示:“绝对不能放开代孕,不然女性要沦为彻彻底底的生育工具了。”百度上搜索“代孕”一词,更多的结果是与伦理问题相关联,可以看到2007年以后对代孕引发的伦理问题的学术研究和讨论争议一直在持续。
不支持者的理由虽然言辞激烈者多,但也体现了对这一问题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深忧。
国外代孕立法包括“完全禁止型”和“限制开放型”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鸿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代孕合法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为伦理问题(孩子的母亲是谁、卵子的买卖等)、法律的归属问题、孩子的遗弃问题、对代孕母亲健康的威胁、所生育子女的残疾问题等等。
刘鸿雁介绍,世界上目前已经进行代孕立法的国家,一般都采取极为审慎的态度,在充分调研、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代孕行为给予合理规制。考察国外代孕立法,基本上有“完全禁止型”和“限制开放型”两种类型。
“完全禁止型”对代孕不加区分,一概禁止,以避免伦理和法律纷争,例如德国。
“限制开放型”主要采用契约式和收养式两种模式。契约模式允许商业性代孕中介,尊重当事人的代孕协议,委托人即使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仍然可以依据协议成为孩子的法律父母,代孕者则视为“劳务”的提供者,可就怀孕与生产本身的劳务获取合理报酬。这种模式以美国某些实行代孕合法化的州为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