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警方零口供侦破一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
中国江苏网8月3日讯(通讯员 黄殿中 刘伟 记者 杨丽)三个人、两只行李箱、一张车票……这不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这是一场精心策划,蓄谋已久的罪恶旅程。从吉林到辽宁,再到山东、河南、河北、武汉、上海、江苏,横跨大半个中国,足迹遍布三十多个市、区,不到两个月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的特大信用卡盗刷犯罪团伙,在警方的“天眼”下,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
蟊贼投店匿痕迹,群众火眼现疑踪
2015年5月22日傍晚,盐城市亭湖区一家足疗店来了两名“神秘”顾客,两人操一口东北口音,到足疗店内不问服务项目,而是问能否住宿,且要住两三天。该足疗店地主市区繁华地段,周边宾馆林立,相比于足疗店来说还更加便宜,两人的这一反常举动引起足疗店服务员的不解。安排两人到包厢后,两人始终不叫足疗服务,对服务员的提醒十分不耐烦,在打开的行李箱一角时,服务员不经意间发现有大量空白磁条卡,联想到公安局正在开展的“防通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情节,服务员立刻报告了辖区派出所的民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李姓和张姓男子进行盘问,并对两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盘查,在两人行李箱内搜出大量现金、银行卡、空白磁条卡、身份证、U盾、电话卡、POS机等物品,另外还有几台不知名的机器及笔记本电脑。李某、张某坚称物品是别人让他们送到指定地点,对行李箱内物品一概不知情。种种迹象表明,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民警遂将两人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嫌疑人坚称“毫不知情”顽固对抗陷僵局
在派出所内,民警对两人携带的物品进行了详细清点,计有银行卡128张,空白卡217张,他人身份证37张,POS机3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凸字机”一台,银行卡信息读写机一台,随身携带手机7部,手机卡若干,现金8万余元。经上级领导同意后,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对两名嫌疑人进行审讯。面对民警的问询,李某、张某显得十分沉着,态度极其嚣张,对行李箱中的物品表示概不知情,对两人从哪里来,经过哪里这些问题,前后矛盾,不相一致。
24小时的传唤时间稍纵即逝,侦查员几乎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获取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为此,专案组以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嫌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对两人刑事拘留,为侦查赢得时间。
循卡溯源解谜团,准确分析明方向
两人刑拘后,侦查员重新回到起点,寻找蛛丝马迹。侦查员先从扣押的大量银行卡入手,看看这些银行卡内有哪些秘密可寻。128张银行卡,涉及工、农、中、建、浦发、民生、光大、广发等十多个银行。
专案组派出三个取证小组,在盐城市范围内调取以上所有银行卡的明细。很快,一百多张银行卡明细陆陆续续汇总到专案组面前,庞大的数据量无法直观显示出内部关联,侦查员又星夜赶工,将调取的所有明细以表格的形式录入到电脑中。经过筛选,侦查员发现这一百多张卡中有三类银行卡:一类是储蓄卡;第二类是贷记卡。由于各大银行对于贷记卡管理制度不一,在盐城市可以直接调取证据有限;第三类是“无名卡”。这类卡大约有5张,在卡面显示的银行内查不到任何信息。
三类银行卡中,储蓄卡占大多数,能调取的数据相对比较全面。经过录入、分析、比对,侦查员发现,这些储蓄卡办理地点分布在全国各地,办理时间不尽相同,卡主身份也没有相似性,似乎这些储蓄卡跟犯罪搭不上边,但是侦查员知道,既然这些卡出现在同一伙人身上,就必然有他的共同点。再次梳理,侦查员发现了几个看似无关的相似点:1、每张储蓄卡都绑定了网银账户;2、这些储蓄卡对应的卡主身份证在扣押的大量身份证中都可以找到;3、每张储户卡的交易流水都很少,有的开卡以来没有交易记录;4、流水中体现的交易只有两种,网银转账、取现;5、不同储蓄卡同一天交易的流水,交易地点一致。以上相似点让侦查员看到了“通信诈骗”最终取现环节的影子,但是通信诈骗犯罪不会出现诸多贷记卡以及“不知名”机器。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专案组决定先沿储蓄卡的这条线往上追查,其他工作同步进行,即便难以查清深埋暗处的其他犯罪情节,最起码也要把两人持有、使用他人信用卡的环节查清,这一“保底”方案为整个案件办理奠定了基础,也是后来案件突破的是关键。
兵分多路细查访,依法办案固铁证
在众多办卡、取现地点中,有两处距离盐城市较近,一个是上海市,还有本省的南通市。专案组立刻派出取证小组就近取证,到以上两市调取相关资料、影像。另一组则到省会南京调取其他贷记卡明细。经过一个星期的工作,上海、南通取证组将影像传回专案组,令人失望的是,影像中并未出现李某、张某的身影。本以为李某、张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一下就能完成“保底”方案,看来想的过于简单。找真实办卡人谈话,证实两人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这就像大海捞针,工作极难开展,何况从影像上来看持有、使用他人银行卡的是“第三人”。
另一路取证组在时隔一周后,将贷记卡的明细调取完毕。大量看似正常的流水中,一张中国银行贷记卡明细中出现的“交易争议”四个字引起了侦查员的警觉,侦查员立即与卡主取得联系,证实该卡曾经被盗刷。侦查员继续与其他信用卡卡主联系,有三十多名卡主向民警反映,有被盗刷的经历。这些卡主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点:1、贷记卡都是传统的磁条卡,没有升级至芯片卡;2、真实的卡都从未离身;3、卡主集中在大连、长沙两个地方;4、都是在贷记卡还款日之后几天内被盗刷。
此时,专案组已经基本确定李某、张某实施的是复制他人信用卡后进行盗刷最终以此获利。但是要获取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证据,不仅难度大,而且空间、时间跨度很大,面对剩余不多的刑拘时间,专案组再次调整工作方向,先查清两名犯罪嫌疑人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的证据,以此提请逮捕。先保证成案,后扩大战果,以此罪要求,查他罪证据。
紧扣要件下气力,攻坚克难终成案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应当立案追诉。由于犯罪分子零口供,要成立以上情形,必须同时满足“明知”“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这三个条件。
如何认定“伪造的信用卡”?
专案组将盐城市各大银行负责银行卡业务的负责人召集在一起,将扣押的银行卡归类并分发,现场鉴别,当场出具银行卡系伪造的情况说明。经鉴别,民警在李某、张某行李箱内扣押的贷记卡都是伪造的,结合真实卡主在当地的报案材料,“伪造的信用卡”这一条件成立。
如何认定“持有”?
贷记卡的明细中显示,犯罪分子实施盗刷都是通过POS机消费实现,如果是李、张两人刷的POS机,那么即可以认定两人“持有”。由于国家对POS机的管理还不完善,大量第三方支付公司近几年疯狂扩张,POS机商户地址虚假的情况大量存在,POS机已经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盗刷、洗钱、恶意透支等犯罪行为的温床。唯一准确是POS机捆绑的银行卡,银行卡的使用人才是POS机的真实机主。查实信息后,专案组派出多个取证组,再次奔赴上海、山东、河南等地,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寻找真实POS机机主。经过辨认,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POS机套现的正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侦查员又根据POS机机主提供的线索,到银行调取到了机主将套现的资金交给李某、张某的监控视频。通过以上工作,“持有”这一条件成立。
如何认定“明知”?
为了防止嫌疑人可能提出“的确是自己使用,但并不明知是伪造卡”的说辞,必须查明主观上的相关证据。由于是零口供,主观上的证据必须通过客观印证主观。
两名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7部手机,其中2部智能手机,5部廉价手机。作为90后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的生活手机必然是那2部智能手机,那2部手机内肯定有关键性的证据。
这两部手机经技术部门处理,恢复了数据,还原了图片、文字等信息。在张某手机内,有大量银行卡照片,这些银行卡都出现在被查获时扣押的行李箱中,其中还有多张被盗刷的信用卡伪卡照片,这些伪造的信用卡在上述的工作中已经证实是李某、张某持有并通过POS机套现。同时,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还显示李某、张某与他人联系,就复制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相关细节进行交流的情况。通过以上工作,“明知”这一条件成立。根据受害人被盗刷金额统计以及犯罪嫌疑人银行卡流水账累计,涉及金额400多万。
至此,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证据锁链形成。专案组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认同专案组观点,两名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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