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来临,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那么,当遇到此类事件孩子们会怎么做呢?近日,南京警方走进校园进行了调查。让人意外的是,受访的100名学生中,有25%的人选择了忍气吞声。
5月26日,南京警方走进校园,进行了一场有关校园欺凌的问卷调查。被调查的对象包括100名学生和100位家长,学生年龄段涵盖了小学、初中和高中。问卷共5个问题,前三个针对学生,后两个针对家长。
问题1:是否遇到过校园欺凌或暴力?
调查结果显示,72%的学生表示,从未接触到校园欺凌;23%的学生表示,听说或者见过校园欺凌;5%的学生表示,亲身经历或参与过校园欺凌。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参与调查的人员中,听说、见过或遭遇过校园欺凌的,绝大部分为男生。
问题2:校园欺凌发生的年龄段?
在学生眼中,发生校园欺凌的年龄段分布也有差异。有19%的人选择了小学阶段,72%的人选择了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则为9%。
这一数据和警方接报的校园欺凌案件学生年龄段相符,这需要家长们尤其注意。初中阶段,学生身体虽然成长但心智尚未成熟,是孩子最容易出问题的阶段。
问题3:
你(学生)遇到校园欺凌或暴力会怎么做?
这一问题主要是检测学生们对校园欺凌的应对能力。其中54%的人选择了向家长或者老师反映,14%的人选择向他人或警方求助,不过仍有25%的人选择忍气吞声。调查结果让警方意识到,不少未成年犯罪的隐患可能就源于此处,个别人选择了报复,而这些报复的案例警方就遇到过。
今年4月,大校场派出所处理过一起学生间斗殴案件,其中两名学生受伤颇为严重,而事件的起因正是伺机报复。
问题4:
你的孩子遇到校园欺凌或者暴力会怎么做?
这一问题由家长来答。让人庆幸的是,没有一位家长向校园欺凌妥协。71%的人选择立即和校方沟通了解,8%的人找对方家长理论,还有20%的人选择报警。
“对于校园欺凌,家长还是应该理性处理。”民警表示,朝天宫派出所曾处理过一起家长参与殴打学生的案件。结果,此学生家长被警方处罚,而他的孩子也被学校劝退。显而易见,暴力最终不能解决问题。
问题5:
面对校园欺凌,作为家长你觉得正常吗?
此项调查结果出乎警方意料之外,32%的参与者认为,小孩子之间打架很正常;8%认为几乎每个学校都有,能理解但不赞同;深恶痛绝者占52%;认为与我无关者占8%。
对于校园欺凌,几乎有一半的家长没有选择重视,而是觉得正常或不关自己的事。民警表示,可能正是这种态度最终导致了不少未成年犯罪的发生。民警提醒,家长在子女遇到校园欺凌后,应该做好孩子的心理辅导,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未成年犯罪的发生。
让孩子免遭侵害,需要全社会的关爱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高院和常州市中院以校园内发生的暴力、性侵案件为主题,精选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借此让全社会都能够高度关注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治,重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护航。
家长、学校缺位导致三起悲剧
●2016年5月25日,时年16岁的汤某某因琐事与邻班同学邱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推搡。之后,邱某某找来刘某某等人教训汤某某,结果刘某某被汤某某刺死。法院依法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6年10月15日,时年16岁的程某某进入教室门时与同学陈某某发生冲突,在双方扭打过程中,陈某某被程某某刺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2月21日下午,16岁的陶某某在课间与同学玩耍时用粉笔头砸中同学张某某,两人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其间,陶某某从口袋里掏出折叠刀对张某某左胸部、左侧胸背部等部位进行捅刺。经鉴定,张某某心包及右心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法院依法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评析】法官表示,这3起案件均是典型的由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引发的暴力案件。究其成因,首先是青少年心智不成熟。中学生正值青春期,逆反心理较为严重,行事较为冲动,不能理性控制情绪,合理解决冲突。其次,家长监管责任缺失。汤某某常年随爷爷生活,父母在外地工作;陶某某父亲正在监狱服刑,母亲在外打工,其一直跟随奶奶生活。再次,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三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平时均有随身带刀到学校的表现,学校如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许可以避免惨案发生。
与班上男生发生性关系,初中女教师获刑3年
●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教师黄某,与其班上的男学生王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
据了解,黄某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30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
黄某为何没有被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强奸罪的受侵害对象,必须是女性。因此,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该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汪某某是江苏某小学教师。2015年6月上旬、中旬,其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内采用亲吻嘴部、抚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对7岁的汤某某进行猥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孙某同样是某小学教师,还是班主任。孙某于2016年3月至6月,多次在学校教室内将手伸进女学生的衣服内抚摸隐私部位,对女学生进行猥亵。涉及被害人4人,均未满14周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孙某在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法官评析】法官表示,教师猥亵学生的刑事案件虽属极少数,但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学生终身。对未成年人和家长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学生和家长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保护青少年学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年龄、年级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接受能力,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性安全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敢于揭发性犯罪行为,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