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之十:农业生产也防污染 农村防污政府有责
12.06.2015 11:33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关键词:宿迁 新环保法解读 农业生产 农村防污 政府
核心提示: 现今随着高效农业快速发展,污染也随之而来,因此农业生产也要防止污染。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增加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江苏网6月12日讯 (记者 孙军贤)现今随着高效农业快速发展,污染也随之而来,因此农业生产也要防止污染。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增加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也防污染
重要条文: 第四十九条(摘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和环保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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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2015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