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四规范”深化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

21.06.2016  18:40

      为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畅通议事渠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基层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宿迁市宿豫区推行“四规范”,进一步深化“一家双联三议事”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建设。

      一是规范阵地建设,完善民主议事协商平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街道)、村居、小区“代表之家”建设,“代表之家”要切实做到“六有”,即要有专门的代表议事活动室、有齐全的办公硬件设施、有专人处理反馈群众意见建议、有健全的档案台帐、有完善的议事工作流程和制度牌、有专门的议事结果公开栏。大力推进小区(村居民小组)、楼栋(自然村)议事平台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

      二是规范制度建设,深化基层民主建设效能。扩大参与议事代表范围,规范各类议事代表人选产生渠道。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根据议事内容安排代表参加议事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级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议事内容,主动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议事。扩大协商议事范围,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明确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城乡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为重点协商内容,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拓展村居民自治协商形式,结合参与协商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通过村(居)民议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听证会、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党员活动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三是规范议事流程,提高民主议事协商效率。由村级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代表议事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主体;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征求意见书》、微信公众号、短信等多种方式, 提前3天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暂缓决策,并及时提交上一级代表议事会再次协商决定,或直接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四是规范公开程序,保障议事协商结果落实。建立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严格按照权责范围,及时公开实施责任主体、工作完成时限等内容,并组织落实到位,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跟踪监督。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居(社区)微信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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