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出台意见系统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省级示范点工作

06.05.2016  09:51

  作为全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唯一试点的地级市,为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确定了20项工作举措,其中市政府法制办将发挥牵头作用,并通过四项探索,全力打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省级示范。
  一是明确审查范围。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目录管理办法,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尝试不列入审查范围的负面清单列举方式。
  二是制定审查标准。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的工作标准,探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标
  准,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文件制定权限、文件制定依据适用、文件制定程序和文件内容规定的合法性提供程式化标尺。
  三是规范审查流程。在《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审查流程的操作制度,修订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工作流程。
  四是创新审查方式。在去年创设“三性联审”机制基础上,将加强与党委、人大、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探索构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衔接联动的多种备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