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

16.03.2016  08:38

近日,省司法厅就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出台指导性意见,对安置基地的类型、设置、名称、认定、功能、运行和经费保障等予以统一和规范,努力发挥和提升安置基地效能,打造安置帮教工作新特色。

安置基地的类型, 分为自主型和依托型两类,其中自主型由司法行政机关单独建设,或与社会企业、监狱单位共建,以过渡性安置刑释人员为主要功能;依托型是依托各类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为主,以就业安置为主要功能。

安置基地的设置, 要求各省辖市至少建立1个自主型安置基地,基地运行管理在满足独立运转需求的基础上,可与社区矫正基地建设资源共享共用,提升工作集约化程度。

安置基地的名称, 自主型安置基地和县级以上依托型安置基地统一为阳光安置基地,乡镇(街道)级依托型安置基地统一为阳光就业基地。

安置基地的认定, 要求乡镇(街道)就业基地每年可吸纳3名以上刑释人员就业,省、市、县三级安置基地每年可分别过渡性安置15名、10名、5名以上刑释人员。

安置基地的功能,自主型安置基地主要用于过渡性安置“三无”、“三假”等重点刑释人员,具备办公管理、过渡性安置、教育培训、心理辅导、咨询服务等五大功能,依托型安置基地主要用于接纳刑释人员临时就业,具备办公管理、过渡性就业安置、帮教等功能。

安置基地的运行, 具体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导,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倡导引入社会组织参与日常管理和帮教活动,并探索安置基地增加专业型社会组织孵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