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骗取农业财政资金 责任人最高罚5万
02.06.2015 12:0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明确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人最高也要罚款5万元。
“为避免一些地方对农业综合开发重项目争取,而轻项目建设、轻建后效益问题的出现,《条例(草案)》规定资金安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工作实绩、开发效益等因素。”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唐铁飞说,项目资金安排向资源禀赋多、工作实绩好、开发效益高的地方倾斜,对于打破资金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集中力量实行规模化开发,提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条例(草案)》,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未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扣减项目所在地开发县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
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家庭农场等项目申报主体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逐级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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