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观点:反家暴立法,向家暴说“不”
近年来,家庭暴力呈高发态势,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
在人口流动的“陌生人社会”里,家暴更有隐蔽性,在很长一段时间,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被视为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只是私人的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忍让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将遏制家庭暴力纳入法律程序才是应有之义。
面对家庭暴力,需要受害者的觉醒,更需要全社会打好组合拳。家庭暴力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此次立法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对待家庭暴力,此次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任何人劝阻和制止的权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让家庭暴力行为无处可逃。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建立多机构合作有效的干预模式,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进一步明确专门反家暴的机构,并且要确立起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全社会形成合力,向家庭暴力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