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要面子活受罪这些陋习要改改 酒桌拜下风不丢人
春节就要到了,每逢这类传统节日,人们走亲访友送些礼品是很常见的。对于送礼者而言,送的是一份面子,同样收礼者收的也是一份面子,可见这面子问题对中国人来说尤为重要。法官用身边真实的案例提醒市民,过度争强好胜要“面子”不可取,发生事故才是真的颜面扫地。
朋友开口要借车 借与不借怎能问“面子”
2014年8月,陈某投保的“交强险”刚过期5天,还未来得及续保,恰逢此时陈某朋友来问自己借车,陈某不想伤了朋友面子,就答应了下来。不想,朋友驾车过程中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害、三轮车司机构成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朋友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受伤司机将肇事司机及陈某一起告上法庭。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虽无责任,但因未投保“交强险”,故依法应在相当于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他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不足部分,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陈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931元,超出的24028.45元则由肇事司机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明明是别人开车出的事故,为什么最后却是车主“埋单”呢?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广大市民朋友在车辆未续保或者车辆出现其他故障的情况下,要学会理直气壮向借车人“say no”!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 借钱怎可不打借条
2013年春节前夕,张某的“小兄弟”找张某借钱,借钱的理由是其公司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需要借钱给工人发工资。张某平时为人仗义,觉得兄弟有难,自己必须挺身而出,便立即用手机转账了10万元给朋友。然而几个月过去了,当张某去要钱时,朋友却开始“玩失踪”,后张某将朋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自然人之间借款而言,10万元人民币属于金额较大,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不长,未出具借条,不合常理。且原告作为出借人无法举证其与被告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借钱还钱之所以形成官司,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忽视借款手续,或者借款内容不明确而导致大量相关纠纷,尤其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双方顾及彼此“面子”,往往口头约定而不好意思写欠条,或者是还款时未及时收回欠条,从而留下隐患。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遇亲朋好友有借款需求,务必放下“面子”,妥善保留交易痕迹,从而确保交易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酒桌不是法外之地 甘拜下风不丢人
几年前的春节前夕,苏州某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聚餐,丁某等7名同事围坐一桌,先后喝掉2瓶白酒、2瓶红酒和部分啤酒,饭后其余同事都去唱歌,顾家的丁某则坚持自己一个人提前回家。后丁某开车撞上路灯及两棵树后,又在路边农田撞上水渠,导致整车倾覆,丁某在此过程中被甩出汽车当场死亡。噩耗在公司传开,公司同事自发组织捐款1万元,但这并不能弥补家庭破碎给丁家带来的痛苦。第二年,丁某家属诉至虎丘法院,将当日年会出席丁某那一桌的6名同事以及丁某生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0万余元。
通过合议庭调解,由年会组织者补偿原告4000元,其余两位同事分别补偿1500元和2500元,被告公司表示在明确为补贴的性质下愿意支付2.8万元。丁某家属最终接受了该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劝酒引发的人员伤亡为一般侵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酒后损害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但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过错的共饮人、劝酒人及组织者就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然而,劝酒人虽有一定提醒、劝解和注意义务,但亲朋好友聚会中的饮酒本属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因恶意劝酒引发伤亡事件,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负担主要安全注意义务,而劝酒人和共饮人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春节加班变“值班” 该维权时就维权
赵女士在一家餐厅当服务员,由于餐厅预订年夜饭的客人很多,公司很早就通知赵女士春节期间需要“加班”。赵女士本想利用春节加班多攒些生活费,没想到当工资发下来时却傻眼了,工资只比平时多了350元。赵女士向公司讨要其余加班费,被告知“公司规定,员工值班期间比平时每天多发50元值班费”。后赵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加班还是值班,应依据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生产或经营任务,若公司为规避支付加班费而偷换概念属违法行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官提醒,有的单位通过内部规章等方式,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值班,并按照等于或略高于日常工资标准支付值班费。但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没有必要为了“面子”而忍气吞声,应当使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争取正当的权益。
(本文感谢虎丘法院 王敏支持)
本报记者 赵晨民 漫画 陶开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