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重病丈夫要离婚法院: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22.04.2015  11:01

  中新江苏网徐州4月21日电(谢立华)众所周知,子女对老人、父母对孩子负有赡养、抚养的义务,那么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家住江苏徐州的女子张某身患重病,被评定为残疾二级,这本已是非常不幸的事情,更加不幸的是,丈夫在尽心照顾了一段时间后,眼见这是个“无底洞”,便不再管问。无奈之下,张某将丈夫告上法庭。日前,经徐州市两级法院审理,案件有了了结,法院最终判决丈夫给付张某治疗费和生活费。

丈夫起诉:感情不和要离婚

  张某的恋爱始于2009年。那一年,20岁的张某与同岁的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很快就坠入了爱河。一年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之下,张某和赵某水到渠成地举行了结婚仪式,接着张某搬进了赵某的家里,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又过了一年,他们登记结了婚,也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生活一直波澜不惊。

  但到了2014年,赵某突然一纸诉状将妻子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很快,这起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到了,令人意外的是,当天只有妻子张某和她的家人来到了法庭,丈夫赵某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最终只能按撤诉处理。

  张某的家人说已有预料能收到法院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传票,赵某起诉要求离婚是另有隐情,因为张某在此之前早已将丈夫告了!

妻子起诉:久病床前无真情

  原来,天有不测风云,由于张某经常感到头痛不适,在家人提议下,2012年初,张某夫妻俩来到医院检查。经过诊断,张某最终被确诊为左小脑结核。看到病历那一刻,夫妻俩懵了。

  回家后,张某和赵某两家人围坐一块,哀叹不止。“得病就得治。”既然张某已嫁入赵家为媳妇,治疗费用的大头肯定得赵家出,两家人最终商量出了这个结果,而赵家也拿出了家中的积蓄并四处借钱总共凑了10万左右给张某治病。手术后,张某被接回了家中,但她的病并没有完全好起来,仍需要长期服药治疗。

  2013年的时候,赵某经过奔波给张某办了残疾证,上面显示张某残疾等级为二级。

  但眼见着治疗花钱如流水一样,赵某一家的思想浅浅地起了变化,而感觉到情况有所变化的张某和家人一气之下,将张某接到了张某、赵某婚后购买的镇上新房生活。

  此后,赵某便开始对张某不闻不问,也没有再支付过张某的治疗费用。2014年7月,张某将赵某起诉到了法庭,要求支付扶养费。

  张某在诉状中称,她因脑部结核术后留下后遗症,没有生活能力,更没有生活来源。赵某作为丈夫却借口外出务工,既不照顾张某,也不给生活费,导致张某生活拮据。无奈之下,只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

  至此,赵某要求离婚的真相这才慢慢浮出了水面,原来他是想通过离婚解除婚姻的枷锁和摆脱家庭的负担。

法院:牵手之责重于山

  今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支付张某分居后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另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600元。

  对于一审判决,赵某不服,上诉到了徐州市中级法院,他认为张某隐瞒了早已存在的病情,现如今他自己也没有工作,还要照顾孩子,之前借的钱还要偿还,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已经没有能力再给付费用。

  法庭上,张某和她的家人表示像张某这样的状况,只要赵某同意将婚后所买的镇上房屋让给张某,让她有个居所,张某可以同意与赵某办理离婚手续,也不再要求赵某进行扶养。赵某称要回去考虑,但后来经法庭联系,赵某表示不能接受张某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患脑部结核,虽经治疗,尚未完全恢复,经评定残疾等级为二级,赵某作为丈夫理应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尽其所能承担起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帮助、精神上慰籍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张某实际需要、赵某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正确。遂驳回了赵某的上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夫妻扶养义务在老百姓心中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其实这种义务不仅仅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若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而配偶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