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升保护农民权益的能力——专访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蔡达峰

10.03.2017  10:08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兼具政治和社会意义的重大课题。乡镇政府要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以保障村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为中心任务,规范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责任和关系,各自依法发挥作用,共同促进社会进步。”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同济大学副校长蔡达峰在就乡镇政府能力建设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村民权益的保障中,乡镇政府担负着重大责任。从农村建设的实际来看,乡镇政府当下特别需要把保障村民权益作为出发点,推进相关的能力建设和阵地建设。

      蔡达峰指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除了直接为民办事,接受群众监督,还向村委会交办各类事务。但无论村民是否愿意接受,村委会通常不会拒绝上级。一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双方的职责,但有时规定得并不清晰,缺乏拒绝的依据。另则是因为村委会长期依靠、服从和配合乡镇政府,包括地位、威信、财物和管理能力上的依赖,缺乏自主性。

      蔡达峰建议,乡镇政府应善于规范与村委会的关系,给村委会安排工作时应力避政务与村民权益相悖,避免因行政不当与村民发生矛盾,出现了矛盾要及时化解。首先,乡镇政府要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决策前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深入农村调研,与村委会开展协商。拟定任务时要严密论证,布置任务时要严格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接受上级审查和监督。任务交办后要接受反馈,并与村委会及村民进一步协商。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上报情况和建议,主动修正任务。其次,人大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设置村委会的权限,细化村民的权益。要加强专项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听取基层人大代表、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监督行政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再次,乡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加强领导,既要管好各自的领导班子和重大决策事项,又要加强相互合作。对不符合党的宗旨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要严肃警告、督促纠正。

      在村民的权益保障方面,乡镇政府还要善于引导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根据公约或章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裁决。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则诉诸司法解决。但农民可能会由于不善于表达诉求、不了解公约章程和法律法规、顾及情面和其他利益、经不起诱骗、不能形成统一意志和行动、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维权。村委会则可能由于缺乏组织管理能力、故意偏袒侵权方、想借机牟利等原因,或处事不公,或挑拨是非,或凌驾于村民之上,甚至利用政府部门,回避章程和法治的制约,成为黑恶性质的组织。在农村,村民遭遇不公时,或忍声吞气,不敢维护正义;或心存猜忌,难以相互信任,形不成集体意志;或以恶对恶,采取极端手段;或行贿拉拢,甚至入伙求安,成为恶势力的帮手,最终从自治变成自我否定。

      蔡达峰强调,村民是农村的主人,村委会是全体村民或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的管理机构,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委会不是农村的主人,也不是独立的自治组织。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乡镇政府必须能够指导村委会建立并完善公正公平的自治机制、制度和村民公约,其重点是要规范村委会的职责,让村委会坚持规范履职,服务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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