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修公司使用不规范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处罚
消费者不满意装饰公司服务,在装修未完成时想提前终止合同。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后,双方本已达成和解。但细心的工作人员却发现装饰公司的合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经过调查后,装饰公司受到了处罚。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办理的“装饰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部分免除自身责任”案件被评为“泰州市十大消保维权案件”,这也是我市唯一入选的案件。
处理装修纠纷 调解员发现合同侵权
去年,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接到市民朱先生投诉称,他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并预付了10万余元工程款。但在施工过程中,他对装饰公司的服务十分不满意,希望能终止与对方的合同。由于装修工作还未结束,双方就工程款、装修材料等问题存在不少纠纷,始终得不到圆满解决。经过城南分局调解人员的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装饰公司,双方解除合同。
一场纠纷本来就此结束,但城南分局工作人员在查看合同时发现,该装饰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中,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决定进一步展开调查。
合同规定“假一赔一” 装饰公司被罚2000元
调查中,该装饰工程公司的负责人介绍,2015年5月份,他从网上下载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保存在电脑中备用。去年,公司与朱先生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协议时,他就直接使用了下载下来的合同。合同的第13条违约责任项中,印有“乙方在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参杂、参假、以次充好或不符合双方约定材料等欺诈行为的,乙方应当以材料价款的一倍给予甲方赔偿”的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按消费者的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该装饰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注明的“乙方在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参杂、参假、以次充好或不符合双方约定材料等欺诈行为的,乙方应当以材料价款的一倍给予甲方赔偿”的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装饰公司负责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购车、装修此类问题多 我市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住宅装修、汽车销售行业是近年来合同格式条款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
近年来,住宅装修行业因合同格式条款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各个公司使用自制的买卖合同,存在不少不规范甚至导致消费陷阱的问题。而汽车销售投诉率每年以30%的比例递增,其中六成左右是由于双方合同签订不明或过于简单引起的。这些合同大都由销售商单方拟定,条款简单,诸如保险、上牌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合同中语焉不详。
2015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汽车买卖合同》和新版《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在全国陆续推广使用。2016年,江苏省工商局和江苏省住建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去年,我市开始在住宅装修和汽车销售行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共有10大条,涵盖了标的物、数量与价款、付款方式、质量、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特别约定及其他合同未尽事宜。《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共有15条,11个合同附件,可供相关企业借鉴使用,企业也可以不使用示范文本,但其自制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在印制格式合同时,一定要使用最新的示范文本,而不能随便找一个模本。对消费者来说,签订合同前要多了解国家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签合同时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