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老师“被担保”摊上官司 工资账户被封扣钱还贷

25.11.2015  21:16

  交汇点讯 银行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还不上,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但是,当事人明明没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却被法院判决要求偿还贷款的案件屡有发生,由此引起的申诉也呈上升趋势。2014年以来,阜宁县检察院就受理了8件类似案件,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

   摊上官司,工资被冻结

  刘娟是阜宁县一名普通的小学老师,2013年的一天,她收到法院一份关于担保贷款的传票,当时一看贷款人的姓名,她根本不认识,更没给他提供过担保,就没再理会。让她没想到的是,到了2014年的时候,学校财务人员告诉她,她被银行起诉了,工资账号也被法院查封了,每个月都要从她的工资账户里扣钱还贷。

  得知这一消息,刘娟一下子蒙了,她从来没有在银行贷过款,也没有给别人提供过担保,法院为什么要查封自己的工资账号呢?她连忙到法院问个究竟。

  原来,2013年3月,阜宁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是阜宁县某商业银行,被告是贷款人张某某及担保人刘娟。原告起诉张某某于2010年6月27日在该商业银行贷款6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4月26日,但是张某某没有按时偿还,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就把他们两个人告上了法庭。由于张某某已不知动向,而刘娟认为她没有给别人贷款提供过担保,都没有去参加开庭。

  阜宁县法院依据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做出了缺席判决,判决张某某偿还该商业银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约定利息,而刘娟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

  因为张某某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没有偿还能力。于是,该商业银行就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刘娟进行强制执行,扣发刘娟的工资来偿还这笔60000元贷款。

   担保合同上被签名

  “我根本就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过字,贷款和我没有一点关系,银行就把我告了,还把我工资扣了。”2015年初,刘娟向阜宁县检察院申诉。

  两个互相不认识的人,怎么会出现在同一张借款合同上?难道身份证、签名和指纹都可以假造?刘娟觉得自己很冤,可是她查看了贷款材料后,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盗用了,合同上的签名也是被别人代签的。

  “以前曾有一个朋友找我担保过一笔贷款,他跟我借了身份证,也就两三天的时间吧,后来我也没给他担保,更没有去银行签字,至于具体他们怎么操作的,我一点也不清楚。”刘娟回忆说。

  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刘娟向阜宁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借款合同上的指纹不是刘娟本人所遗留,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签字。2015年9月,经调解,该银行自愿放弃刘娟对些笔贷款的担保责任,并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时归还刘娟被执行款16600元。

   莫名”担保多发有三大原因

  “像刘娟这样的莫名担保引发的申诉,近年来越来越多。去年我院就受理3起,今年又受理了5起。”阜宁县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说。在这8起申诉案件中,既有像刘娟一样,根本与贷款人素不相识的,也有是熟人的,但是此类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8名当事人在银行借款合同上的签名都是假的。法院仅是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进而引发纠纷。

  办案检察官分析说,“莫名”担保之所以多发,首先是银行审核不严谨,盲目放贷。按照程序,银行应当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去向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当事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但以阜宁县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为例,检察机关发现银行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名、身份证件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借款人只要填写贷款申请表,取得担保人签字后,便同意发放贷款。其次是借款行为不诚信,虚假担保。为尽快取得贷款,少数借款人在无人担保的情况下,利用银行疏于对保证人信息审查核对的漏洞,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虚假担保,获取贷款。当不能按时偿还时,就下落不明。另外,担保人不慎重,丧失诉权。一些当事人在法院向其送达了诉状及传票时,认为与自己无关,不到庭应诉,不关心诉讼情况,导致抗辩权、上诉权等权利的丧失。直到法院强制执行,才知道自己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只能通过申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检察官表示,“莫名”担保现象既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加大银行信贷风险,还浪费司法资源。如何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需多个部门共同发力。

  加强银行内部管理,贷款审查方面,要建立制度化管理,严格贷款审批条件,派专人对借款人、担保人身份信息、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评估,杜绝审贷一手包办情形。办理贷款手续方面,贷款人、担保人必须本人到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加强案件的送达程序,谨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促使双方积极到庭应诉,减少缺席判决率。同时应注意防范虚假诉讼风险,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交汇点记者 宋世明 通讯员  邵挺 赵红艳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