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古之人岂能作被告 邗江检察监督一亡人被告民事判决
19.06.2016 20:20
本文来源: 检察院
邗江区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李存友2012年5月21日死亡,且于2012年5月22日被注销户口,却在2015年5月12日的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被告被判决偿还借款5万元。发现上述案件线索后,邗江区检察院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立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原来,李存友系邵平丈夫,2015年1月,扬州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将邵平、李存友诉至邗江区人民法院,称2009年12月,邵平向案外人徐晓静借款5万元,由诚信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邵平未能按约还款,诚信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因邵平、李存友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邵平、李存友共同给付5万元。
诉讼中,经法院公告,邵平、李存友未到庭应诉,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邵平、李存友给付诚信公司5万元。目前经法院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已生效。
邗江区检察院认为,李存友在诚信公司起诉前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中止,不能作为案件适格诉讼主体,法院在未查明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贸然判决李存友承担责任,程序违法,且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遂依法向邗江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依法再审,目前法院已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文来源: 检察院
19.06.2016 20:20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
镇江市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两块钱的“小案”
(点击图片查看视频)检察院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编印“错题本”指导规范办案
“大家看一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