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告人放流千万尾虾苗修复生态
禁渔期非法捕捞 法院判决增殖放流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日前组织实施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环境活动。据统计,当日共计放流虾苗1365万尾。
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生态环境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人尹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召集并商定由被告人李某、秦某、秦某甲、李某某、秦某乙等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所捕获海产品由尹某集中收购。商定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先后开船至大丰市斗龙港,在被告人尹某的安排下前往127、128海区从事流刺网生产作业。截至2012年7月30日,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价值合计80余万元。
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渔业技术指导站专家研究, 6名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海洋动物休养繁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专家作出的生态修复意见,修复其造成的环境损失需8.19万元。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李某、秦某、秦某甲、秦某乙、李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名被告人明知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违反法律法规,仍非法捕捞,其行为损害了海洋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应当进行修复。
为保证渔业专家所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连云区人民法院将修复方案通过报纸、网络、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与专家进行论证后,最终确定了修复方案。
2015年12月3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6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同时判决6名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院于2016年4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指导实施增殖放流
5月11日,法院选择在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实施增殖放流活动。为提高放流虾苗的成活率,保证放流效果,连云区人民法院邀请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赣榆区渔业指导站的专家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放流过程。
增殖放流前,渔业专家首先对准备放流的对虾苗进行了开包查验、清点,还向被告人详细讲解了增殖放流的程序、要领及注意事项。参加活动的人员及涉案的各被告人,在渔业专家的指导下,将虾苗放入大海。
( 韩东良 方帅 王从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