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被告人入狱12次创下历史新纪录

25.02.2016  16:17

  偷不成就抢,被告人范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日前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令人唏嘘和痛心的是,这是被告人范某的第十二次入狱,创下了耻辱的纪录。

  被告人范某今年五十出头,初中毕业后就一直没有正式工作,靠四处游荡、偷鸡摸狗谋生。自从1989年4月因盗窃罪被原浙江省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起,他九次因为犯盗窃罪被江苏、浙江两地的多家法院判刑,二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在狱中服刑和劳教的时间超过了二十年,去年8月刚刚刑满释放。

  出狱后,范某仍是旧习难改,去年的11月29日下午,在他刑满释放刚刚三个月的时候,他又游荡到了吴江区桃源镇青云社区的一家彩钢板厂,看到门卫室内无人,就闪了进去,准备捞点东西。当他拿着一台IPad5等物品准备离开时,在门卫室边上洗手池处接水的女主人听到了声响,立即回到了门卫室,两人在门口迎头相撞。女主人一看外人手上拿着自己的IPad,就知道来了小偷,就一边呼喊,一边扭住了小偷的衣服。被告人范某见盗窃行为被发现,就把手里拿着的IPAD扔到了床头柜上,一把推开女主人就想逃跑。谁知女主人此时正用力地拽着他的衣服,他想挣脱,就只能一只手拽着她的辫子,一只手击打她的脸部。在边退边逃的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将女主人的脸部抓破。当他想跳上停放在厂门口的摩托车逃跑时,女主人用力一推,把小偷连人带车推倒在地上,摩托车倒下的时候正好压在了小偷腿上。此时厂里的其他人员已经赶到,将小偷抓住,并立即报了警。此时,女主人还发现,门卫室的地面上还扔着她的钱包和几包香烟,内有现金8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也是小偷在逃跑过程中丢弃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范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多次前科,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承办法官介绍,被告人范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转化型抢劫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范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是典型的转化型抢劫犯罪,抢劫犯罪的危害性大于盗窃犯罪,所以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也重于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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