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出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实施意见》

01.09.2016  14:06

  近日,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与扬中市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实施意见》,填补了该市在剥夺政治权利监管领域的空白,实现了监管工作的规范化。

  《意见》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公安机关派出所承担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帮教等日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罪犯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检察院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三机关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变更执行等环节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促进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规范了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流程。《一是登记接收程序,公安机关需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二是宣告执行程序,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报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明确负责监管的民警,制定监管方案、向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宣告执行。三是变更居住申请程序,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因工作、生活需要变更居住地的,需按照本意见,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请,由公安机关向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

  《意见》完善了监督、帮教及救助方式。一是健全日常监管方式。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当每周通过电话或者当面向公安机关报告其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每月与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谈话,走访其家庭、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了解其思想、生活、工作和遵守监管规定情况,并制作走访笔录、谈话笔录等,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二是健全帮教方式。公安机关可以聘请志愿者为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开展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以利于其尽快融入社会。三是健全救助方式。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所在街道(镇、社区)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协助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

  《意见》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确人民检察院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各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采取定期检察、随时检察的方式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终止执行等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活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依法督促公安机关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监管质量,维护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合法权益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通讯员 张莹寅 朱孟超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