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产生分歧朋友圈辱骂合伙人 被判赔3000元
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宁宇、余颖
近来,因“网”触法的人多了起来:网民“柯笑阳”在微博发布“康师傅用馊水油”视频遭起诉索赔150万元,网民“陈总”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天津港爆炸的不实信息被行政拘留3日……连日来,多名网民在网络平台散播谣言,收获了“血淋淋”的教训。
记者昨日梳理广州多家基层法院2014年1月以来审理的50起侵犯名誉权案件发现,三成以上都是涉及在网络平台骂人、散播谣言,涉案者最多被判赔8000元,最少被判赔1元,大多数人都需要公开赔礼道歉。
受访法律专家表示,在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QQ空间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可得“三思而后行”,搞不好就可能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并面临刑事处罚。
数据:
十件名誉侵权案三件来自网络
记者统计2014年以来广州天河、花都、荔湾、白云、萝岗法院审理的50件侵犯名誉权案例发现,在这50起案件中,共有16起涉及网络名誉侵权,占比32%,提起侵权诉讼的有普通民众,也有公众人物,还有知名公司。
这些案例反映出:网络名誉侵权发生的原因,往往是人际恩怨或者捏造、散播不实言论而起,侵权人在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QQ空间等网络平台针对个人或公司,或贬损、或恶意中伤、或辱骂、或诽谤、或发表不实文章进行抨击。
被认定侵权的案件中,侵权人都被判处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不同案件的赔偿金额相差较大。在16起涉及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最多赔偿8000元,最少只有1元。除了精神赔偿,侵权人普遍都被判赔礼道歉。
案例1:朋友圈大骂合作伙伴 赔3000元
陈某和杨某原本是相交多年的好友,两人几年前还一起合作经营茶叶生意。但因为在经营理念和销售方式上出现了较大矛盾,2011年底,两人分道扬镳。
没想到,杨某在拆伙后,认为自己吃亏了,多次在他的微信朋友圈中指责陈某,声称“情愿100多万元亏掉!也不愿见到你那颗丑陋的心!”甚至,他还在朋友圈捏造陈某有婚外情,还用多种不堪入目的低俗词汇在朋友圈辱骂陈某。
对于这种情况,陈某多次要求杨某停止中伤,但杨某不但没停止,反而变本加厉。陈某认为,杨某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对他的个人名誉进行恶意诽谤,对他本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一些细节的描写,的确存在容易让熟悉的人认为陈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的暗示。法院判决他应向陈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例2:微信公众号发文诋毁知名公司 赔偿1元
2014年7月25日,张某在公共微信账号中发布了一篇抨击某知名公司的文章,该文章称该公司有产品被查出短斤少两、蛋白粉是用转基因大豆作为原材料加工等等,还叫嚣“让××公司滚出中国!”
涉案公司则认为,张某在其公共微信平台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其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公司,产品安全可靠,不存在任何 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且公司生产的蛋白粉也未采用转基因大豆分离蛋白作为原料,已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不含转基因成分,绝非如张某所诋毁的非法传销组 织。该公司起诉张某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此外还需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元。
面对控诉,张某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法院认为,张某在微信公众账号上发布与涉案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的文章内容,其行为已对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构成 侵害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公共微信账号发布的涉案文章,并在该公共微信账号上连续30天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此外支付侵 权赔偿金1元。
案例3:服装店老板微博侮辱顾客偷衣服 获刑1年
因怀疑顾客小丽(化名)在试衣期间将一件衣服偷走,服装店女老板蔡某大为恼火,当晚就在新浪微博上传小丽在服装店的视频截图,并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并要求大家“人肉搜索”小丽。
小丽为此无法面对现实,在蔡某发微博两天后,小丽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身亡。之后,小丽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女儿因被他人在微博上侮辱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随后,检方以涉嫌侮辱罪对蔡某提起公诉。其间,蔡某家人一次性赔偿了小丽父母12万元。
法院认为,蔡某因怀疑小丽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将小丽的视频截图配上若干字幕后上传到新浪微博,公然对她进行侮辱,致小丽不堪受辱 自杀,情节严重,蔡某主观上直接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客观上利用微博公然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了严重后果,为此构成侮辱罪。量刑上,鉴于其对小丽家人进行了经 济赔偿,且取得小丽家属的谅解。为此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情节严重将追究刑责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或者散播谣言的,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
受访法官指出,判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主要看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加害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 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四个要件,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的话,就侵权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将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
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法院一般根据侵权人的加害行为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受害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其中经济损失一般根据受害人的受损金额、侵权人的获利金额来认定,精神方面的损失则根据伤害的轻重程度认定。
法官建议:及时做公证保全电子证据
受访法官表示,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QQ空间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 深,网上更应规范言行,不发布或转发“人肉搜索”的个人信息资料、未经核实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资料,不公开发表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
对于受害者,法官建议,发现被侵权要及时保全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由于网络侵权主要是网络证据,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另外也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