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单动态管理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近日,市政府出台《南京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四大类情形下,行政权力事项需要进行调整,而且,权力事项调整须由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型。
根据《办法》,南京市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制度,包括权力事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增加、变更等情形。其中,4类情况下,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包括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订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4类情况下,权力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包括设定依据修订需调整管理层级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4类情况下,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增加,包括设定依据调整需增加的;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因行政权力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其他应予增加的情形。另外,4类情况下,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变更,分别是设定依据调整需变更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法定时限、运行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
权力事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由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核报政府研究决定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行政权力行使机关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
《办法》还明确,行政权力行使机关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将分散在内设机构的行政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服务处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中心到位、审批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据悉,我市将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的重大工作;建立机构编制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