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约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防"同事不同罚"

25.05.2015  11:11

        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单位被罚款1万元,有单位被罚10万元。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只给出了上限和下限,存在较大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对于这种“同事不同罚”的现象,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出台了《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面建立裁量权基准,规范裁量权行使。该规定将于下月1日正式生效。

        全市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裁量权基准,涉9项行政权力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条文在不少法律法规中都能看到。当违反法律法规时,违法者究竟该罚多少钱,这就是由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所决定。

        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种类、时限和幅度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规定》中提到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并不仅仅在处罚、强制项目上,包括许可、征收、征用、给付、奖励、确认和裁决等共9种行政权力,全被纳入管理范围,这是一部综合执法裁量规定。

        《规定》提到,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复议和监督的依据。今年12月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定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并录入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供市民查询。

        以卖淫嫖娼为例,根据《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卖淫嫖娼者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究竟什么情况只拘留不罚款、什么情况是拘留并处罚款,什么情况又属于情节较轻,这些执法中的细节问题都需要在裁量权基准中有所体现。”一位法律人士说。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范围进行细分和规范,以“处罚”这项行政权力为例,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明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基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市民发现有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可投诉举报

        市民若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当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对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备案审查、通过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

        《规定》还规定,若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改正决定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先行一步,约束自由裁量权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先行一步,早已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如《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南京市燃气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等均已出台,对相关领域的自由裁量权的裁决空间进行了细分。

        “这些年,我们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少。”一位交警告诉记者,以饮酒驾驶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其中,1000—2000元罚款按理说有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在交警实际执法过程中,只要将饮酒驾驶的代码输入警务通,立马会跳出“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交警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王茸)

来源:  南京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