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专版:加强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提升司法行政实战服务能力——全省新任司法局长培训纪实

23.05.2016  09:02

   本报特约记者   张全连   本报记者          

     编辑人语     破解难题  共谋发展  

    5月14日至17日,省司法厅举办全省新任市、县(市、区)司法局长培训班,聚焦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主线设置课题。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深刻把握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律,在开班第一讲中,以“法律社会学视野中司法行政发展规律研究”为题,从法律社会学视野,论证了法的构成、运行、目的等理论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司法法律接受、纠纷预防、纠纷非诉解决、诉讼参与、损害修复等“五大工程”的理论依据、整体架构和实现路径,以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积极构筑社会司法大厦,推动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向纠纷前期预防和事中控制转变,努力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厅有关机关处(室、局)长系统解读了每项工程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思路举措。  

   培训还着眼提升司法局长综合素质,对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智慧法务、司法行政365工程建设和“怎样当好司法局长”等内容进行了专题授课和讨论。通过学习培训,深化了新任司法局长对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把握,形成了一些破解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难题和对策,为进一步提升新任司法局长履职能力和推动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对培训班相关内容摘编刊发,供全省司法行政干警学习思考。    

    

   理论创新篇  

   法律接受工程:    推动实现法律的社会接受  

  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处长李长山表示:法律来源于社会,同时为社会的理性运行服务,在实践中就是系统工程的运用。而“接受”是法律社会学的前置和先导环节,对整个社会系统工程的构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接受”是这个系统工程的基础。 

  法律社会化的作用在于传播、维持和改变法律文化,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提高公民的法律能力和培养合格的法律角色,维护法律秩序,促进法律发展。法律社会化是人与法律、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法律社会化既是法律发展的结果,也可成为推动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当代法律社会化的改造途径应突出受教育者的主体性,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法律社会化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渠道,传播渠道是否畅通与利用效果如何都会直接影响法律社会化的效果。法治宣传教育是我国法律社会化的主要手段,这就必然要求在坚持传统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法治宣传教育的途径,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直观性优势,构筑起立体的传播网络,潜移默化地传播法律信息;积极优化法治宣传教育方法,采取直接性灌输与明示诱导相结合,将国家确认的法律思想、观念、意识、行为方式等传授给社会成员,使其形成特定的法律心理、法律信念、法律价值观,并产生法律共识、规范法律行为、培养健康的法律人格。 

   预防纠纷工程:   对公证功能的反思与重构  

  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赵志红指出: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是其最主要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社会学视野下公证功能的重构,其一要转变职业理念,更好地发挥公证基本功能。注重发挥优势,公证人是法律专家,在公证活动中应充分发挥咨询、顾问的功能;注重全程服务,出具公证书并非公证活动的终点,而是公证服务的起点,全流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价值。其二要顺应社会需求,不断强化公证的辅助功能。强化公示功能,体现公证抵押登记、公告功能在法律辅助、司法辅助、行政辅助的价值;强化受领功能,发挥提存公证在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中的作用;强化监督功能,对竞争性缔约、射幸合同订立等行为进行监督与审查,确保缔约者意思表示真实性、缔约程序及结果的合法性。其三要加强职业保障,切实促进公证功能的发挥。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激发行业发展活力。目前我省104家公证处尚有行政性质公证处26家,占比24%,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是形势所迫,是发展所需,是职责所在;要优化管理机制,创造良好执业环境。首要任务是理顺机构层级设置,改变公证机构层级化、执业区域碎片化现状,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要完善服务机制,建立“全覆盖”的服务体系;要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社会司法工程:   建构司法行政参与诉讼制度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王向阳认为:在法律社会学视野下,法治建设是整个社会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我们应围绕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这一主线,有效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导向、传递信息、提供便利、给予支持等功能作用。 

  律师、法律工作者直接化解纠纷的过程,既是对特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是对社会提供公共法律产品,其结果就是向社会传递明确的化解纠纷的规则信息,为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导向。面对当事人的诉求,律师、法律工作者要以纠纷妥善圆满解决为立足点,向当事人宣传、介绍诉讼解决纠纷中司法救济的程序性、原则性、确定性和诉讼成本的信息,供当事人了解、选择和决定。在办理纠纷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与当事人互动交流,为当事人利用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律师、法律工作者充分发挥高度的职业化和对法律适用的公正性、规范性的优势,遵循“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原则,对诉讼解决纠纷当事人给予法律指导、法律帮助和法律培训,着力提高当事人应对纠纷、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纠纷解决制度:   通过调解和仲裁化解矛盾  

  省司法厅法制处处长鲁汉庚说: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必须围绕利益表达渠道畅通、利益协调和保护机制健全这一目标,满足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最终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效益的全民共享。 

  实现仲裁的充分自治,必须推进仲裁的民间化改革,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提升仲裁的独立性,完善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推进仲裁制度的系统改革;必须合理界定司法监督的边界,着力调整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实现司法对仲裁由监督为主到支持为主、监督模式从全面监督到程序监督的转变;必须建构仲裁第三人制度,强化对仲裁第三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助推仲裁制度与仲裁机构的完善和发展。重塑多元的调解体系,积极构建社会自治型的人民调解模式。强调民众参与、鼓励民间自治的多元化理念,人民调解应从政府主导模式逐渐过渡为社会自治模式;完善公共服务型的行政调解,倡导“协助合作”的开放式理念,强化政府服务理念,促进调解机制的法治化、专业化,提高社会的有效参与度;发展市场引导型的专业调解和行业调解,促进其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 

   损害修复工程:   构建刑罚执行社会修复体系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局局长朱卫民指出: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观察,在社会司法架构下,监狱机关、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都要加快构建系统规范、融合开放、高效运行的刑罚执行社会修复体系。 

  推进标准化建设,突出刑罚执行社会修复。根据省厅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建设的意见》,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启动执法标准化制度体系建设,既注意覆盖执法管理全过程,又立足社会修复,更加突出提升矫正质量。推进信息化建设,服务刑罚执行社会修复。借助手机APP软件、微信公众订阅号、微信圈等新媒体,通过信息化手段运用,形成刑罚执行机关和安置帮教机构与被害人、被害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有效联系沟通,实现刑罚执行社会修复体系高效运行、有机衔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支持刑罚执行社会修复。按省厅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部署要求,突出加强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加强行业性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协会的培育发展,年内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和省辖市50%以上建成。推进专业化建设,推动刑罚执行社会修复。刑罚执行社会修复体系的构建,离不开专业化队伍的支持和推动,通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来提升专门队伍的刑罚执行社会修复意识、能力、素质、作风水平;通过宣传引导,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项目化任务等运作方式方法,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刑罚执行社会修复工作,确保刑罚执行体制改革措施和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实践探索篇★ 

   构建起“智慧法务”工作新格局  

  省12348协调指挥中心主任郭兵介绍:智慧法务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所以必须从加强信息化建设入手,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推动司法行政信息化与“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高度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信息主导、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显著特征的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体系。 

  探索构建“司法行政数据云”,实现系统内外各类服务资源、信息资源高效汇聚、共享和利用;持续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适时建立关键数据的本地、异地容灾备份机制,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稳定。建立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设成熟稳定的信息共享协作交换平台,确保系统内外数据交换平稳,顺利实现系统内部跨条线的信息采集、数据共享、任务分发、资源调配,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强化大数据运用,实现各类资源要素的集聚、共享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动分析工具的开发和整合,持续深化I2、GIS等智能分析工具应用,针对长期研判、短期研判、即时研判等不同研判类型特点和研判逻辑,建立预警模型、分析模型、预测模型以及数据挖掘支持体系。推动“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与信息技术的高度融合,培育一批网络化、智能化、精准化工作新模式,形成典型示范带动效应;通过信息共享,搭建贯通联动、要素集成、实时运转、顺畅高效的指挥平台,实现省、市、县、乡四个层级之间的立体指挥和扁平管理。加快构建普惠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填补实体法律服务盲区和空白;充分发挥平台数据来源广泛、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加强对群众主观意愿的数据分析和信息挖掘,以需求倒逼司法行政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推动改革创新  

  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张明强指出: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必须坚持司法行政主导,保证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和服务内容符合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保证社会组织建成后依法规范运行。 

  推进多样化发展。把握基础、枢纽、专业、行业、网络等五种类型的特点和培育方式。把握社会组织属性,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保证社会组织建立后能够有效运行。注重充分发挥作用,结合当地的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社会组织培育的形式和重点,保证社会组织有效开展活动和服务,避免“只建不用”。 

  建立县级孵化中心。依托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基地),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负责本地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为入驻孵化的社会组织提供登记辅导、政策解读、信息服务、项目策划、制度设计、人员培训等服务。 

  促进社会组织有效运行。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服务项目和活动品牌。加强社会组织活动内容形式的指导,建立社会组织工作绩效评价和表彰奖励机制,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司法行政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协调法治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司法鉴定、12348等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资源,提高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协调民政、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注册登记、税收减免、购买政府服务提供政策支持;探索将部分成熟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努力夯实365工程基层基础建设  

  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梁武华表示: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实战化和基层基础建设,就是要深入推进局所站一体化、县级司法局实战化、基础工作信息化、基本保障规范化和基层队伍正规化等建设。 

  进一步清晰任务、把握实质、加强督导,继续采取挂图作战、研判推进、季度督查等方法,每季度开展一次研判分析,推进365工程建设提质增效,形成以县级司法局为龙头,司法所为枢纽,各层级各业务条线组织协调联动的实战化勤务模式。围绕群众需求,按照目标精确、要素齐全、务实管用、群众满意的标准,研发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纠纷调解、法律服务等产品;建立以政府资金主导、社会投入协同、公益捐赠辅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各地将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切实落实到位,针对管理体制调整不到位的地区,在绩效考核中重点通报。编制司法所建设标准,加强全省司法所标准化建设。 

  全面规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建设。按照“前台一个窗口、后台一体服务”要求,规范标识设置,丰富服务内容、完善运作机制,全面推行“柜台式”开放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服务公开、首问负责、督察督办、业务培训、群众评议等制度,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一揽子”服务。大力推进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推进司法站的名称标识、服务内容、工作制度和流程标准规范化,扩大司法行政服务站的社会影响力。 

   积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省司法厅监狱戒毒工作指导处(研究室)副处长朱伟表示:构建人民满意服务型机关的前提,就是要转变并确立以服务为核心的理念。 

  把满足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牢牢把握“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新要求,找准服务“两个率先”的切入点、结合点,用切实的举措保障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落实,保证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各项工作举措在司法行政系统的贯彻,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对照“科学发展”要求,找准长期制约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照“人民满意”标准,找准在服务群众中的漏洞和盲区,逢山开路、遇河架桥,大力推进工作创新,推动事业的快速发展。 

  为提高人民满意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设质量,提升服务的整体效能,厅党委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统一的刑罚执行和戒毒执法、完备的法治服务、扎实的基层基础、有力的工作力量等“四大体系”,推动“四个覆盖”向监狱、戒毒、基层基础等司法行政全领域延伸,最大限度地凝聚服务的整体合力,放大服务的综合效应。 

  在平台建设上,按照“小机关、大窗口、柜台式”的模式,在市、县、乡三级推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广司法所“柜台式”服务,在村(社区)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将12348升级为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互联网+”司法行政服务新模式。在全系统部署开展365工程,推动资源、力量向服务一线倾斜,做实司法局、做强司法所、做优司法站。推行“2+1+N”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打造“智慧法务”。针对服务类型多、内容杂、要求高的情况,启动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服务站、法律援助中心等具有服务性质的站点和司法局、司法所等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从布局设置、设施装备、氛围营造等方面制定不同标准,体现服务的特征,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提质量。 

      

   司法局长培训班讨论交流发言摘登  

   南通市司法局长张武林: 司法局长处在基层领导岗位,既是领导者又是服务者,既是决策者又是实践者。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局长,首先要成为一名业务精通的行家里手,要拥有真诚、有前瞻性、有能力、有激情的卓越品质。在思想境界上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行政工作协调不易,要敢于放手工作不畏缩;司法行政事业发展不易,要敢于拼抢作为不畏惧;司法行政队伍干事不易,要敢于咬定青山不畏讥;司法行政荣誉争创不易,要敢于一往无前不畏难;司法行政领域改革不易,要敢于向上攀登不畏险。在干事创业上要主动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头脑更放活,理念思维常出新;步伐更放快,发展平台常创新;标准更放严,队伍管理常纳新;门槛更放开,评价体系常更新;路径更放宽,工作实绩常刷新。在个人修养上要积极培育敏锐果敢的鉴别能力,当好确保正确方向的“掌舵人”;培育以身作则的向心引力,当好干部队伍建设的“贴心人”;培育筚路蓝缕的创新魄力,当好率先开拓进取的“探路人”;培育坚韧不拔的执行毅力,当好推动谋事创业的“带头人”;培育清廉自守的政治定力,当好垂范遵守规矩的“明白人”。 

   淮安市司法局长邱华康: 这次培训虽然时间紧凑,但内容充实,以理论为引领,以应用为目标,找准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全面解读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重点。特别是柳玉祥厅长从法律社会学的视野深入分析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目标方向,论证了法的构成、运行、目的等理论问题,提出推进“五大工程”、构建社会司法体系,站位高、观点新、信息量大,为我们打开了认识和思考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律的新视野新思路。我们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深入学习思考,总结经验,全方位立体化构建司法行政为民服务新体系。 

   宿迁市司法局长徐乃生: 这次培训主题鲜明,柳玉祥厅长破题,厅机关主要业务处室的处长(主任)答题,两位司法局长和司法所长解题,各位局长以学员的身份做题。大家带着柳厅长提出的理论、定位、主线等三个方面的问题,推心置腹畅所欲言,从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应然与实然、历史与未来、国内与国外、系统内与系统外等角度谈经验谈体会、谈问题谈思路,形成了一些破解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难题理论和对策成果。我们普遍感到:通过这一崭新平台,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思路更清、责任更大、使命感更强。 

   常州市司法局长张加林: 培训帮助大家拓宽了视野、转换了视角,真正激荡起思考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的“头脑风暴”,全面打开了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的理念思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如何加强司法行政现代化建设,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应该思考的问题,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社会理论的学习研究,加强以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一体化、实战化、标准化、法治化、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行政现代化建设,八个方面互为支撑不可偏废,必须协调统筹发展。当前,要把“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按照省厅推进365工程部署要求,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打造12348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构建“智慧法务”工作新格局,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持续推进“四个全覆盖”工作提档升级,推动“四大体系”融合共进。 

   建湖县司法局长姜广祝: 推进“五大工程”、构建社会司法体系,对司法行政系统来讲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厅机关主要业务处室的处长(主任)立足本条线工作,深入解读每项工程理论依据和思路举措,丰富了社会司法体系构架,有理论支撑,有实践基础,有今后展望,我们受益匪浅。下一步我们将按省厅要求,进一步把握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律,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在新的起点上励志耕耘、不负众望。 

   张家港市司法局长万学刚: 培训形式新颖、内容丰富,课虽不多,但专业性、针对性、实用性很强,对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一定要遵照省厅部署要求,迅速行动,全力投入,发挥司法行政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使法律社会学理论在司法行政系统结出丰硕的实践成果。 

   2016年5月23日《江苏法制报》司法版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