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布
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的通知
苏财综〔2014〕66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中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重新编制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省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14年7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14年8月1日前,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4年8月1日以后,国家、省取消和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凡省有权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制(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省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省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
四、关于法定培训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
1.省财政厅已会同省物价局开展法定培训收费清理工作。清理期间,我省各级各部门的法定培训收费暂按现行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清理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将具体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另行公布。
2.财政部已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仍继续由省级财政、价格部门共同实施,并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从严核定收费标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行为。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3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六、省垂直管理部门对《收费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由省主管部门负责。
七、本《收费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