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着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刑罚适用的前提是以经过法定程序所确定的犯罪事实为前提和基础的,而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则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够对“犯罪人”的最为基本的权益进行限制与剥夺。而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之中,有时会出现所谓的复杂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价值。某些案件中,特定结果的存在以及客观上的可归咎性也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由于肇事人逃逸,也因此导致无法查清死亡结果与其肇事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由此,法律的衡平价值就显露了出来。刑法虽然强调惩罚前提也就是犯罪事实的客观性,但在进行惩罚时,刑法也会出现根据相对事实进行犯罪事实的推定。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法律就规定了,肇事后逃逸的,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认定的,认定为全部责任。虽然一直都存在着对此规定的不同意见,而且认为这一规定是出于“行政目的”而进行的设定,但刑法在确定交通肇事罪时仍然把“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责任程度作为事实判断的“根据”。本案中,由于逃逸行为的存在,因而交警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责任的推定,而这一推定,直接衍化为犯罪事实的确立。
本案中,对于行为人最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其实是“逃逸”。如果没有逃逸行为,不会出现事故责任的推定,则可以根据现场情形进行责任程度的认定。
现代社会中,刑罚的适用虽然有着相当的限制和要求,但同时也起到维系风险社会基本秩序的基本功能。因而,按照法律所设定的行为指引展开自己的生活也是当代社会的要求。
虽然当事人提出了诸多的辩护理由,如后来车辆也许是主要的致死原因等,但由于其逃逸行为导致了其提出的辩护理由无法被确认。当事人最初的想法仅仅是逃避民事责任的制裁,但逃逸所带来的刑事责任已经超出了其预期。风险社会中的“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着进一步扩大的风险,这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警醒。(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