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出台《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18.11.2015  19:23

  为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推动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全面深化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61号令)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相关要求,近日,贵州省毕节市政府分别制定出台民政、卫生、教育、旅游、安监、文化、工商、住建等八部门《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明确了消防安全检查必查和抽查内容

  规定行业部门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根据不同的检查内容,分别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查看、功能测试、现场提问等方法,对被检查单位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合法性;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性质是否变化;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制定本单位消防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标准设置,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是否违章搭建临时可燃彩钢板建筑或者采用火灾危险大的材料搭建其它临时建筑等内容进行系统检查,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切实履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标准》明确了检查结果运用

  规定行业部门针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能立即整改的,应督促其立即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同时,要求行业部门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督办力度,对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照行政责任问责制度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标准》的制定出台,为全市各级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形成消防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提升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全市各级各行业部门正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大力宣贯《标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