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虚假诉讼怎么办 南京检察官解读典型案
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为了不还、少还欠人债务,甚至于在某些经济关系中诈取财物,他们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把本来子虚乌有的债务关系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以达到侵占别人利益的目的。南京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朱怀平对其中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
闹离婚,谎称借款争财产
刘开春与陈玉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离婚后没多久,刘开春突然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其与前妻陈玉共同起诉人张某支付在夫妻存续期间,由陈某向张某借的180万借款和利息。原来,二人离婚后,张某拿着由陈玉署名的180万元借条到法院起诉刘开春与陈玉,诉称陈玉在其与刘开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180万元,要求已经离婚的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法庭审理期间,陈玉对借钱一事没有异议,并与张某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给付张某180万本金及利息的协议。刘开春不服法院根据调解做出的与前妻共同偿付债务判决,到检察机关申诉。办案的民行检察官经走访调查、调阅原审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等,证明此案系陈玉伙同其亲友张某,串通伪造借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虚假诉讼。
检察官解读:由于夫妻关系所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的特殊性,离婚诉讼中不乏夫妻一方甚至双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诉讼来转移或获取更多的共同财产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在离婚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一方与他人(主要是亲友)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在法院达成调解,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达到多得共同财产的目的。
假调解,虚构债务坑伙伴
张智与秦某共同成立了一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注册资本共100万元,张智占49%股权,秦某占51%股权,公司主要由秦某经营。后来某装饰公司法人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称秦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欠装饰公司借款本金合计459万元,要求物流公司归还所欠本金和利息。由于诉讼双方对借款事实及数额无争议,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意愿调解结案,调解书写明:被告物流公司给付原告某装饰公司借款本金459万元,利息146.0186万元,合计605.0186万元。法院调解结束后,张智才知道这件事。看着合伙人与“债权人”诉讼调解书上600余万元的债务,张智有点难以置信。他决定通过法律来还清事实真相。于是来到检察院申诉。经雨花台区检察院查明,这是一起由物流公司法人秦某与某装饰公司法人刘某合谋,采取伪造借款凭据,夸大借款数额,虚构债权债务的虚假诉讼案件,遂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使这起虚假诉讼的判决结果得以及时改正。
检察官解读:虚假诉讼的被告方与案外人之间一般存在着某种经济或法律关系,一方为了规避或者减少义务的履行,而与他人串通采取伪造欠条、借款合同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虚增债务数额,并利用虚假诉讼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使案外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被保全 伪造凭证转移千万
江苏佑佑公司的股东杨玉明先后三次以投资养殖场为由,向陈荣借款累计723万元,因到期未还款,陈荣向建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佑佑公司及杨玉明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期间,养殖场土地面临征收,土地所有人答应给佑佑公司及杨玉明1500余万元补偿款。法院根据陈荣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土地所有者暂停支付补偿款。后建邺区法院判决佑佑公司及杨玉明向陈荣偿还借款700余万元及利息。在该判决还没有得到执行前,另一公司以佑佑公司欠其借款为由,持与佑佑公司签定的债权凭证到浦口区法院起诉佑佑公司,要求给付补偿款。鉴于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浦口区法院于立案后次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土地所有者随后支付原告公司1350万元。陈荣知道后,对浦口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异议,并向检察院申诉。经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此案中的债权凭证无实质交易内容,缺乏真实性,遂提出抗诉,最终法院以原审法院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结果可能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
检察官解读:为了规避其他债务的执行,一些个人或者单位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被案外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在公司濒临破产尚未结算时,当事人恶意串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通过诉讼调解处分给部分债权人(或真或假),以逃避其他债务的情况;也有一些破产企业利用“优先受偿权”,在公司面临破产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虚构高额劳动工资或建设工程款,以逃避其他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通讯员 雒呈瑞 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