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要涨引出虚假诉讼句容 检察官"火眼金睛"维护司法公正

26.01.2018  10:21

  近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就吴某某与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一案向法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获句容市人民法院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与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举报

  牵出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2012年1月至2014年期间,黄某某与吴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黄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虎踞路41,43号套内建筑面积418.27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吴某某使用,租期二十年,每年租金15万元,共计租金300万元,先付200万元,余款100万元在2025年支付。2013年11月5日,黄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吴某某要求将租金从每年15万增加至20万并要求一次性补交,否则将解除合同,为此,吴某某委托石某某到句容法院起诉,希望通过法院确认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2016年7月,因为案外人举报,检察机关发现该起诉讼与正在查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有着一丝关联,遂引起注意。

  依法调查

  抽丝剥茧疑点浮出水面

  循着疑点分析,在调阅了案件材料后,句容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中明显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细节:如涉案的房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地理位置相对优越,但房屋租赁合同一签就是二十年,租赁时间过长,且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根据市场来变更租金的条款,明显不合常理。办案人员进一步深究案情,还发现黄某某与吴某某二人产生诉讼的原因,是因为黄某某准备增涨租金。然而在庭审时,黄某某又主动表示不涨了,愿意按照合同执行,言行矛盾。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疑点问题,该院决定前往南京对涉案房屋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因债务纠纷涉案房屋早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其中南京市浦口区法院查封裁定中还明确载明,房屋被查封后不得出租,并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但吴某某和黄某某却依然枉顾法院裁定,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日期提前至法院查封日期之前。种种细节表明,涉案的诉讼事实很可能是当事人事先串通捏造的,目的便是为了阻止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继续保留房屋所有权。

  多维突破

  检察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虚假诉讼往往披着“合法外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通常还与职务犯罪案件紧密联系。根据上述证据,该院先后多次就案件疑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一致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且相关司法人员有职务犯罪的重大嫌疑。随后,确定办案方案。一方面快速启动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主动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自侦办案部门。另一方面迅速固定证据,以石某某为突破口,围绕案件疑点和易突破点进行询问。最终石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所掌握的原被告双方相互串通,共同策划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阻止法院司法拍卖,并通过相关司法人员枉法裁判,出具租赁合同有效司法判决的事实。

  检察建议

  让司法公正更加透明

  2016年7月22日,句容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最终,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相关职务犯罪人员也受到应有惩罚,检察多元化监督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多元化监督,不仅有效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而且双向移送机制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检察机关通过双向移送机制,实现各业务部门承办案件的有效衔接,达到了快速准确,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承办检察官说。(本报通讯员 范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