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母虐待养子案一审宣判 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获刑6月

01.10.2015  13:16

  新华报业网讯 备受公众关注的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经过3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昨天下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南京抚养。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到安徽某县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今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抽打施某某,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在对被害人施某某实际监护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施某某的身体,致施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确系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抽打被害人的行为,其在庭审中虽供述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予以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未通知监护人,且只有一名法医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经查,今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征琴及其丈夫施某斌均未排除伤害被害人的嫌疑,故此二人不适宜陪同被害人接受伤情检查。被害人施某某在办案民警和检察院干警的带领陪同下,接受身体检查,并由两名法医共同研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照法定程序、采用科学方法作出,且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会诊意见一致,该鉴定意见书论证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有法医对施某某伤情检查笔录、摄影照片以及校方根据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摄的被害人施某某的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予以采信。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审判长徐文露表示,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希望本案被害人的生父母尽责履行监护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更加关心少年儿童,形成反对家庭暴力、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良好环境。” (南法轩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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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