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卖藤椅被撞致命 赔偿标准按农村还是城镇引争议
16.06.2015 20:36
本文来源: 江苏新闻网
中新江苏网南京6月16日电 (刘玉芳)农村人员卖藤椅被撞致命,其赔偿标准按农村还是城镇引争议。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16日经审理认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亦或是农村居民标准。
2008年,户籍在浙江某农村的张某至江苏太仓、昆山用三轮车贩卖藤椅。由于贩卖藤椅的流动性,张某在太仓、昆山均未办理暂住证。为了节省成本,张某亦未在太仓、昆山租住房屋,平时晚上也没有固定的住处,与共同贩卖藤椅的同乡住在室外。
2014年3月27凌晨,李某驾车不慎,碾压到睡卧于通道内的张某致其受伤。张某被送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李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张某的死亡赔偿金。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张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生前从事藤器贩卖业务,且其长期生活在城市、主要收入来源系城市,其相应的赔偿项目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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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2015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