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爆炸致车主右眼摘除 生产企业赔偿21万

31.10.2015  11:36

  泗阳的于某在一次正常启动三轮车时,蓄电池突然爆炸,导致他右眼受伤,右眼球后被摘除,构成七级伤残。近日,泗阳法院作出判决,蓄电池生产企业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于某212428.45元。

  于某下岗后自己成立一个小型木材加工厂进行木材加工厂,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为方便自己送货,于某购买了一辆三轮车,并在2012年10月2日从谢某处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150AM蓄电池一只用于装在三轮车上使用。

  2013年3月16日下午,于某如往常一样将蓄电池装上三轮车启动。谁知,蓄电池突然发生爆炸起火,于某眼部受伤。经过治疗,于某右眼球摘除,构成七级伤残。遭受严重身体损害的于某觉得,蓄电池无故爆炸必然是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自己作为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到泗阳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蓄电池生产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蓄电池生产公司却坚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问题,是于某自己使用不当导致蓄电池爆炸起火受伤。气愤不过的于某将蓄电池生产公司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蓄电池生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79985元。

  泗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某使用的蓄电池爆炸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涉案蓄电池充电电压偏高,长时间充电致使涉案电池内部上空隙部位形成氢气和氧气的聚集,电解液液位下降。另外,电池内部隔板边缘破损导致局部短路。在使用时(即放电瞬间),电池内部产生瞬时放电大电流,并在隔板破损短路处产生电火花,从而引起蓄电池爆炸。”“正常电压充电情况下涉案蓄电池使用时不会发生爆炸。涉案蓄电池存在局部短路现象,且使用的充电机充电压偏高,这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蓄电池爆炸。

  法院认为,蓄电池短路问题属于产品质量缺陷,故蓄电池生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充电机电压高于蓄电池明确载明其电源充电不得大于14V的承受范围,实为于某对蓄电池使用不当。蓄电池本身存在的缺陷与于某的不当使用共同结合,使蓄电池发生爆炸并导致于某的损害结果。

  故泗阳县人民法院认定:于某使用蓄电池不当,应承担自

  身损失的40%;蓄电池生产公司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于某损失的60%,并赔偿于某212428.45元。(通讯员张爱如刘玲记者高峰)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