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音协副主席蒋婉求:需尽快推进毒驾入刑立法

10.03.2016  08:32

龙虎网讯 今年2月16日,湖北宜昌一名男子吸食毒品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近150公里,此事件再次引发加快毒驾入刑立法的讨论。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省音协副主席蒋婉求呼吁,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制度,尽快将毒驾入刑。

据统计,我国已登记的吸毒人员超过143.7万人。其中,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员高达62万余名。近年来,司机吸食毒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例屡见不鲜,教训深刻。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慢21%,可见比之酒驾,毒驾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有部分法律法规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但与酒驾相比,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人员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也就是说,如果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

蒋婉求分析,尽管毒驾入刑已是法学界和交警、禁毒部门的普遍共识,公安部门也在积极推进毒驾入刑。但毒驾之所以迟迟没有入刑,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毒品的成分复杂,不像酒驾只有乙醇一种成分易于检测,一些消炎药物、感冒药物服用过后在检测时也会产生阳性反应。因此毒驾的概念难以认定。其次,毒品对人的影响会随着时间递减,一些人吸毒数天后仍能检测为阳性,客观上存在吸毒多长时间才算是毒驾的问题。第三,当前新毒品不断衍生,有关部门对冰毒、麻黄素、氯胺酮等几种主要毒品的检测方法较为成熟,但对其他类型的新毒品,则涉及检测成本和技术等问题。

我认为,检测技术等问题可随着技术改进逐步推进,没必要等到各方面技术完全成熟再推动毒驾入刑。”蒋婉求说,毒驾入刑堪称国际惯例。在美国,吸毒后的驾驶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在日本,驾驶人如果是吸毒人员,要吊销驾驶证,并处5年以下监禁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在实际立法、执法中,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制度,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可参照酒驾、醉驾的罪刑处罚,即对已造成犯罪后果的,可依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对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南京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肖姗  刘晓  刘全民

来源: 南京日报   编辑: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