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课著作权属于谁?超约定范围使用视频课件,判决来了!

20.04.2023  10:05

  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判决明确,如无约定,教师授课所产生的口述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属于教师个人。

  案情显示,原告系书法课老师,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兼职老师,其间原告希望用被告场地录制授课视频,双方之间未签订合同。

  合作期间,被告交付给原告4集授课视频,剩余34集授课视频未向原告交付。2019年,原告获悉被告将上述全部课程视频打包放在被告的官网、APP、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传播,并向公众收取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原告口述课程的视频,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被告是该课程的录像制品制作者,依法享有授权他人使用该视频的权利。原、被告系合作作者,根据合作协议,涉案授课视频的著作权属于被告。

  法院认为,首先,授课视频中的授课内容构成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涉案教学视频中的授课内容,是授课教师对汉字结构和写作技巧的理解和研究,经独立构思并现场口头表达而成,授课内容自成体系,具有独创性,属于口述作品。

  其次,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提供授课视频构成侵权。结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获得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除应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外,还应当支付相应对价,但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对价。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授课视频权属发生争执,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获得了原告的著作权授权。因此,被告未获得原告的有效授权,在线提供涉案授课视频中包含有原告口述作品内容,侵害原告对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本案判决明确授课课程录制者未经授课教师授权,在线传播录制的授课视频,侵害了授课教师对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界定了课程录制者在线传播授课视频侵权行为的边界,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属关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