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迈出中国结构性改革重要一步——访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距离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足一周时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其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营改增当前为企业减负 长远将利国利民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从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全面推开迈出我国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我国选择在现阶段全面推开营改增,楼继伟表示,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既可以为当前经济运行提供有力支撑,还能为未来发展增添持续动能。
同时,他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是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体系,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尽管这种制度安排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重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亟须通过改革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
“自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之后,需要进一步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建立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楼继伟说。
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前期试点累计减税6412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今年减税的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
楼继伟说,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同时,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
“顶层设计+政策执行”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既是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楼继伟说,财税部门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执行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
他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设计试点方案时就坚持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调整了改革的力度和节奏,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
同时,对4个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如对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彩票发行等继续实施免税,延续个人转让住房的征免税政策等;对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如允许建筑工程老合同、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如,允许新开工的甲供材建筑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购置成本、对金融机构尚未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征税、对原适用3%税率的文化体育服务允许选择简易计税等。
“通过上述安排,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楼继伟说。
政策执行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布置各级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政策,确保政策落地。通过全面培训,使财税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吃准吃透政策要求,避免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准确造成企业税负增加,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并加强对试点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对于试点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行业,以及前期已经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因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税负会普遍下降。”楼继伟说。
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将“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提上日程。
楼继伟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要做合理适度调整。总的考虑是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制定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过渡办法,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增强地方财政“造血”能力。
鉴于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他表示,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有一个过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需要有一个过渡方案,推动理顺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目前,过渡方案研究制定过程中。
楼继伟强调,营改增中央和地方都是减税的,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后中央将多负担减收。同时,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得利益不变。
而对于在全国全面推开后营改增为何还叫试点,楼继伟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增值税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目前仍叫试点,就是因为改革仍在路上,任务没有完成。
“现行增值税制度还存在税率档次多、抵扣项目不完整、大量临时过渡措施等问题,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还没有全面完成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的相关任务。”他说。
楼继伟表示,根据全国人大税收法定的要求,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启动增值税立法,并在这一过程中,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最终,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确立比较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