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经理骗公款69万余元受贿超80万 获刑6年半

11.06.2017  09:24

  原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喻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69万余元;在停车场外包业务中为其他公司提供帮助,收受7万元;在旅游项目中为他人提供帮助,索要80万元,并让企业负责人为其安排装修房屋并支付装修费7万余元。近日,石景山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对喻某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今年51岁的喻某案发前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区国资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河嘉业公司)经理,区国资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银河嘉业公司是区国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喻某通过业务单位建辉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的方式,骗取银河嘉业公司公款69.716万元。

  喻某的辩护人认为,银河嘉业公司给建辉公司返还的税金不应计入贪污数额,法院认为,喻某在通过虚报劳务费骗取银河嘉业公司公款的过程中,应建辉公司的要求,将虚开劳务费对应的税金返还建辉公司,但上述税金的来源也是通过虚开劳务费的方式骗取的公款,理应计入喻荣辉贪污的数额,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2015年至2016年,喻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建辉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建辉公司负责人蔡某给予的现金7万元;2015年3月左右至2016年6月,喻某在相关旅游项目中为德信泓达旅游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何某(另案处理)及有关公司提供帮助,向何某索要共计80万元,并由何某为其安排装修房屋并支付装修费7万余元。

  据了解,喻某主动退缴赃款共计163.716万元。喻某的辩护人认为,喻某主动供述收受何某行贿款87万元的事实,属于有自首情节;喻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喻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应与所犯贪污罪对其数罪并罚。因喻某有索贿情节,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喻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石景山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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