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药品将取消政府定价 江苏近期出台药价放开细则

06.05.2015  09:53

【专家】

未来降价药品要比涨价的多

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是由成本加一定利润的方式确定的,这一机制并没有体现药品疗效的不同,而官方对于药品成本也很难有准确的测算。”南京医科大学教授冷明祥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政府定价方式看起来控制了药品的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导致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以高标准企业为基础定价,会为低标准企业留下更大的促销空间。如果以低成本药品为基础定价,好的企业就会生存困难。“应该说,此前的药品定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陷入左右为难,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定价模式给予了权力和利益勾结的空间,滋生了腐败。

在冷明祥看来,这一改革最重要的目的是让药品得到更充分的市场竞争,一些过分虚高的药品价格会回归更合理的区间。“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药品生产处于过剩状态,竞争激烈的市场状态下,药企不可能只盯住价格做文章,而是会通过管理提高生产质量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降价的药品一定会远远多于涨价的。

本报记者 顾小萍

D 本地举措

目前省物价局定价药品有800多种

我省近期将出台药价放开细则

本报讯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我省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政策,并将于近期出台细则,明确省管药品价格的具体改革办法。

目前江苏省物价局定价的药品有800多种,范围包括: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列入2005年版江苏省调剂进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不含地方增补的与国家同品种的处方药剂型);《国家医保目录》和《省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院制剂、《国家医保目录》和《省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

国家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和纳入《省医保目录》中的品种,以及《国家医保目录》和《省医保目录》所列的民族药,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定价形式为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制定的出厂(口岸)价格,按规定办法制定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E 链接

我国历年来的药价改革

1996年原国家计委公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药品定价将采取分类定价的方式,即专利药、原研药、国内仿制药等都将有不同的定价原则。

1998年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各地物价部门先后多次降低药品价格。

2000年《药品定价办法》出台,对药品实行3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77%左右。

2012年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药品成本调查正式启动。

2014年5月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取消了政府制定的低价药最高零售价,在日均标准费用内由企业自主定价。

2014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指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

2015年3月5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2015年继续深入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发展,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

2015年3月17日由国家卫计委负责起草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正式结束了在国家相关部门间的意见征集,将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药价改革中最具市场化和国际化管理思路的药价谈判机制,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本报记者 邹伟 整理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