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连续出台3个非遗保护规范性文件

25.01.2016  19:11

  近日,苏州市文广新局制定出台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将于2016年2月5日起正式施行。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性保护定义、适用范围、鼓励对象、管理与实施主体、促进措施、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权益及职责、相关法律责任等。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包含10个创新性鼓励措施,例如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作坊、工作营、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等。这些创新性鼓励措施将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促进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将代表性项目冠名的规定写了入规范性文件,是该《办法》的一大亮点。通过对代表性项目或者子项目的冠名,既是对流布地域和传承谱系的记录,也是对开创某代表性项目新的流派或新的技艺,对项目传承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冠名的崇高荣誉。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采取了分类管理,即分为研究基地、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播(展示)基地等四类,具有创新性。

  以上3个规范性文件是《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之后的相关配套政策,有利于构建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利用和传承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苏州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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