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苏州石油公司财务部主任孙建明因贪贿获刑20年
龙虎网讯 今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中石化江苏苏州石油分公司原财务核算部主任孙建明,被法院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元。孙建明自2005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3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35万余元,并利用监管下属单位账外账户资金的便利,挪用公款1.8亿余元供他人营利使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被告人孙建明,在担任中石化江苏苏州石油分公司财务核算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11月29日,以虚假的劳保用品发票入账,将公司下属的昆山张浦加油站上交款6492元占为己有。当日,孙建明还以编造虚假采购支出的手段,将该加油站10万元转入苏州拓普房地产评估公司账上,该公司在扣除税金后,将9.13万元转到由孙建明控制的华夏银行账户,该款被其个人使用。同年底,孙建明利用负责发放公司年终奖的职务便利,从中非法占有12.9万元,并以虚假的发放明细做平发放账目。
2005年上半年,孙建明利用负责公司与壳牌石油公司合资经营的加油站规范土地权证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将权证规范办理业务交给三家相关咨询公司操作,并收受该三家公司老板给的好处费20万元。2010年上半年,孙建明利用负责常熟杨家桥油罐拆除工程招拍卖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苏州苏创房屋拆迁公司低价中标,并收受该公司老板给予的好处费15.8万元。
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孙建明利用监管张家港市石油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外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19次挪用公款共1.835亿元,给其他单位使用,供这些单位进行营利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孙建明还挪用公款33.2万元供自己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孙建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元。
通讯员 李自庆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来源: 新华报业网 编辑: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