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苏州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例样本

04.04.2015  20:54

  中国江苏网4月4日讯 苏州市检察院新媒体中心提供的一份专题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苏州全市全年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总户数为25.57万户,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54.4%,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32.9%,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45%。

  与之相对应,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涉民企刑事犯罪也呈多发态势。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起诉涉及民营企业犯罪(不含个体工商户)案件1339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总件数的5.6%,集中表现为民营企业六大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高企,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成为隐藏在民营企业内部的“定时炸弹”。

  □商报记者惠玉兰邹强通讯员徐小林制图王志钰

  A

  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例

  案例一

  用会员制消费卡套牢你

  非法融资高达1.5个亿

  近期非法融资现象亟待规范。比如:苏州一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执行总监卓某某等人非法融资一案。

  检察机关查明: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卓某某、张某、王某、张某某、戴某某等人在苏州一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向被害人提供免费体检等方式,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办理会员制消费卡、形象推广大使聘用合同等合同形式,以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采用年息12%到42%不等、到期返还本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被害人存款,数额巨大,共计吸收1451人,数额共计人民币1.5872924亿元。

  其中,卓某某亲自参与并组织领导市场部总监张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计人民币1.5872924亿元,人数计1451人次。经姑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去年5月8日,姑苏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余案犯也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理。

  案例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税合计7800余万元

  在民企刑事案件中,企业涉税犯罪最为高发,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损失。比如吴江市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俞某在担任被告单位吴江区一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吴江市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销货单位名称为吴江区这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江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46份,价税合计78271294.35元,其中税款11372752.27元。绝大部分的税款已经申报抵扣。

  2014年6月13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吴江区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B

  解读苏州民营企业犯罪样本

  苏州市检察院从前昨两年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例中,为大家整理归纳出民企刑事法律风险六大重点领域。

  企业人员职务犯罪

  此类犯罪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和市场秩序,且以监守自盗居多。共办理该类犯罪456件,占涉企刑事犯罪的34%。其中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监守自盗型犯罪居多,共388件,占该类案件的85%。该犯罪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表现为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此外,商业贿赂犯罪也较为突出,共发案61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63件,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5件),且呈现采购环节高发、窝串案高发等特点。

  企业涉税犯罪

  这类犯罪最为高发,造成国家巨额税收损失。共办理企业涉税犯罪案件617件,占涉企刑事案件总数的46%。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为突出,共616件(其中单位犯罪328件),占到该类犯罪的99.8%。该类犯罪多发于机械制造及电子科技行业,嫌疑人多为公司、企业法人及会计,往往由公司集体决议,或由企业负责人与会计相互勾结,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非法集资

  及金融诈骗犯罪

  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50件,占涉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总额的92%。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对当事人和企业造成极大危害,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办理的周思扬集资诈骗案和常熟“美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案,诈骗金额分别高达数亿元和十几亿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企业注册、经营环节犯罪

  该类犯罪中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以及合同诈骗罪、走私罪等罪名较为突出,发案数分别为43件、23件和9件,分列前三。主要涉及生产、服务、贸易等诸多中小民营企业,他们往往为了公司设立、增资和融资的需要,借资或委托中介公司垫资,在通过验资审计取得工商登记后,随即将注册资本从公司账户转出。另外,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如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均有发生,并出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新罪名案件。

  企业产品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犯罪

  企业产品责任犯罪数量较少,共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名案件4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件。此类案件虽案值不大,但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健康利益,如园区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销售伪劣美素丽儿奶粉案件,及吴江三家塑料制品公司使用不合格原料制造“劣质水管”案件,经央视曝光后给相关行业及地方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安全生产责任犯罪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多发,分别发案28件、7件,共造成41人死亡、1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侵犯商标权犯罪

  办理的16件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多发生于食品、烟酒及化妆品制售行业。他们往往通过假冒注册商标的“捷径”来非法获取巨额利润。从查办案件看,此类犯罪多为团伙作案,呈现多元化、规模化特点。如高某某等人合谋,未经注册商标“金龙鱼”持有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许可,在吴中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内,在其灌装的食用植物油商品上使用“金龙鱼”注册商标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

  民营企业摊子大了,别摊上事

  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犯罪问题颇多,大型民企犯罪现象也时有耳闻。目前,民营企业摊子越来越大,同时,犯罪风险也是“水涨船高”。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家并非不了解自己所面对的法律风险问题,所以很多企业都有专职的法务人员,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务人员更多地专注于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而对企业尤其是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鲜有提及。

  针对民企在六大重点领域内刑事法律风险高发的态势,苏州检察机关作出五点预防提醒。

  1、优化民企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对困难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帮扶解困机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2、拓宽民企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风险可控的新型金融产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给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3、整合执法力量,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市场运作的监管,建立抽查、责任追溯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大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及人员的打击惩处力度。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管理培训力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定期检查财务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等,及时排查并堵塞财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问题和隐患,防止企业内部违规行为转化为违法犯罪。

  5、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限制行业准入等方式,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鼓励支持企业守信经营。

编辑: 王高峰、王瑶